近期代理了一起,由于委托人未及时申请居住困难,错过时机引发的征收协议无效的诉讼!我们结合办案经验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动迁征收中居住困难的认定申请以及操作流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居住困难的申请首先要明确的是,居住困难的认定只能以为单位提出,个人不能提出申请,这里面的含义指的是一个房票对应的名!所以说对于多个口,多个家庭在册使用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产权人不予以配合,这就要求了籍人员。要以书面的形式向州收事务所或者房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预留相关证据,以便诉讼中证明自己曾经提出过,另外,居住困难有公示期,一般为15日![二]认定与补贴首先,居住困难的认定标准是人均他处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人,才可以符合居住困难的认定对象,这里面的住房。不限分房,而是代指一切在其本人名下,所持有的房产并且按照人均面积来作为计算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等等。那么,时间节点是按照征收决定做出前五年作为房屋持有面积的一个计算点,也就是说两年前对房屋进行出售的行为也是算作其自身的安置面积的!
[三]审核过程
如果符合居住困难的认定。那么,要在该的基础上增加居住困难补贴: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人数<22平米的,则认定该为居住困难。该依下列公式整体增加居住困难补贴:居住困难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人数✖22平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四]如何维权
在实务当中,结合陈律师过的众多案件。我们的居民朋友,一定要留存提出过居住困难申请的相应材料。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或者是没有证据证明你曾经提出那么这些最后的诉讼风险和诉讼后果需要委托人自行承担。如果说对于认定结果不满,我们是可以向所在区的房屋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认定居住困难的人员有误等等诉讼。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实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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