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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爆料报道:借贷纠纷律师委托步骤,律师虚假诉讼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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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刑初133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良坤,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后于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朝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露娟,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良坤犯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迎新出庭支持公诉,证人于某1、汤某、郎某、聂某出庭作证,被告人谷良坤及其辩护人王朝勇、黄露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良坤于2016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大厦内,伙同保定玉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惠、北京龙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汤某(二人均已判决)捏造了玉某公司向龙某公司借款1020万元的事实,龙某公司的会计聂某、出纳郎某协助出具了相关“借款合同”等证据。后龙某公司于2016年5月将玉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双方提交了伪造的借款凭证及伪造的孙某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证据,致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内容包括被告玉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龙某公司本金1020万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利息270万元等。后龙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强制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孙某名下土地的使用权。孙某提出执行异议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中止了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被告人谷良坤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谷良坤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