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1.3亿元;利息390万元;逾期罚息;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判决内容:北京天有美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有美业”)诉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天有美业诉被告亿阳集团、邓伟、亿阳信通借款合同纠纷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18日披露的《亿阳信通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61)。该案件一审已经审理结束。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天有美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亿阳集团偿还天有美业借款本金1.3亿元,借款利息390万元;
2、亿阳集团向天有美业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至欠款全部清偿;
3、亿阳集团向天有美业支付律师费;
4、亿阳集团向天有美业支付主张债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5、邓伟、亿阳信通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6、天有美业对亿阳集团质押的亿阳信通5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拍卖、变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7、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亿阳集团、邓伟、亿阳信通承担。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号为(2017)京01民初721号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案中,作为不同于自然人的法人主体,公司的合同行为在接受合同法规制的同时,还应当受到作为公司特别规范的公司法的制约。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即只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过法定程序才有权决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因此,天有美业要求亿阳信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案件的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确认天有美业对亿阳集团享有债权1.68亿元(其中借款本金1.23亿元、期内利息112万元、逾期利息(以1.23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10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2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8万元;
2、邓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亿阳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范围包括:借款本金、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3、天有美业对亿阳集团出质的亿阳信通5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天有美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述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