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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李阳)

一、对第一组证据(二手房买卖合同):

对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手续。”该条款的意思为双方均由义务去办理贷款手续,而并非约定的乙方必须准备齐全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且必须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审批通过,显然:卖方不能仅以此为由,便认为未在2021年1月12日合同签字后的五日内贷款审批未通过,便存在违约,且是李阳的原因造成。

需要说明的是:2021年1月15日、16日为周六、周日,非工作日。

该合同亦明确约定有卖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其违反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第二组(交易进度表)

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该交易进步表仅能证明2021年4月21日贷款审批通过,并不能证明李阳存在恶意拖延办理贷款手续的行为,且不能以此时间点来认定双方未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李阳已在合同签订后,根据中介的要求积极准备贷款资料,因卖方任意变更约定的贷款机构中信银行,改为华阳银行,而导致办理贷款审批通过时间的延期。

该交易进度表恰证明了:刘上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

三、对第三组(微信聊天截屏):

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该证据恰佐证了李阳办理贷款前期约定的为中信银行,后因对方原因该为华阳银行致延期。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刘上如期交付了房屋且交付了附属设施,也不能证明系李阳原因致物业交割保证金未领取。需要说明的是:合同签订后,双方积极准备相应材料,沟通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后于2021年1月31日就天然气及物业费(物业交割保证金)的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卖方刘上承诺返还并赠送一年物业费,但卖方至今并未履行。

四、对证据四(微信群记录):

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李阳在签订合同后积极的准备材料,也积极的与居间方中介人员微信沟通,只是前期在微信群中发言较少,该聊天记录并不显示李阳恶意拖延、也不显示李阳不配合,更不能据此证明给刘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五、对证据五(短信):

该短信记录并不完整,且该记录只是显示“把桌子放你房4楼了,你家有人吗“,给记录是截屏的最下方,其后内容不显示,该记录只能证明刘上只是想把桌子放4楼,并不能证明已经把桌子放在了4楼,也不能证明将房屋的附属设施均放在四楼,更不能证明刘上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房屋即附属设施。

需要说明的是:该记录时间为2022年4月7日,显然刘上并未在2021年5月20日办理过户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附属设施交付给李阳,恰证明了其违约行为。

质证人: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