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合理合法的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对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充分尊重,如有不服,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依法提起诉讼或上诉,以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
辱骂威胁办案人员被拘留
12月16日,师宗县人民法院丹凤法庭法官及办案人员在五龙乡狗街村处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时,案外人季某、季某某不听劝阻,执意进行录音录像。在办案人员耐心劝导、要求他们删除视频时,两人态度恶劣,拒不删除相关视频。
办案人员当场对2人进行释法教育,但季某某情绪激动,屡次口出不当言论,辱骂威胁办案人员。为维护法律威严,保障诉讼案件的正常审理,经当场告知2人相关权利义务后,法院决定对2人予以司法拘留。
当日,法官向案外人季某、季某某宣告拘留决定书,并执行拘留决定。
释法
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 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近年来,妨害司法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影响法院的正常诉讼秩序,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破坏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的建设,国家对此也加大了惩治力度。刑法第六章第二节规定了妨害司法罪,该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官提示广大群众,当遇到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恶意阻拦,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不听工作人员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可暂扣录音、录像、拍照器材及移动通信设备,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司法权威需要每一名公民的共同维护,任何人不得以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等方式表达不满,切勿因一时意气因小失大,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