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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03执恢659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文涛 与刘秋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秋伶,女,汉族,1993年8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森林苑B栋31层6号,公民身份号码:930815****。




未履行标的4610000.00元,执行费48500.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5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21)黔0303执6352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亮与被执行人陈正宇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正宇,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山盆镇打鼓村柿坪组,公民身份号码:710829****。




未履行标的14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15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5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19)黔0303执3320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周桂刚与何彬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彬旭,男,汉族,1986年5月1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毛石镇大梨村梨树组,公民身份号码:860501****。




未履行标的42220.00元,执行费533.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5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21)黔0303执4120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罗其先与何江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江忠,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土城镇五星村五星组6-6号,公民身份号码:522****。




未履行标的202150.00元,执行费2932.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10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19)黔0303执2940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廖小红与胡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恪伟,男,汉族,1980年7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交通村散居2组,公民身份号码:800724****。




未履行标的130000.00元,执行费1850.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5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17)黔0303执1903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梁秉真与江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江莉,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子尹路148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790314****。




未履行标的102110.00元,执行费1432.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5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21)黔0303执2286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德进与李华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华荣,男,1972 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观坝村红旗组54号,公民身份号码:721115****。




未履行标的83938.00元,执行费1159.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5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19)黔0303执2326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石伟与廖川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廖川四,男,苗族,1981 年 6 月 15 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东街社区解放组 3 号附 047 号, 公民身份号码:810615****。




未履行标的461340.64元,执行费682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5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20)黔0303执121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胥刚与刘天喜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天喜,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住中江县南华镇中广路170号5栋4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690725****。




未履行标的353280.00元,执行费5199.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5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21)黔0303执511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遵义怡鹏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小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小榆,男,汉族,1982 年 8 月 15 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河溪村李家寨组 4 号,公民身份号码:820815****。




未履行标的235395.36元,执行费3431.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10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20)黔0303执2174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袁清与刘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运,男,汉族,1989年3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瑞港世纪城4栋3单元5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890302****。




未履行标的60000.00元,执行费800.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5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20)黔0303执570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叶天维与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罗林,男,汉族,1958年2月22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留馨花园F1栋2单元,公民身份号码:580222****。




未履行标的204720.00元,执行费2971.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10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18)黔0303执691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邹卫红与倪帮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倪帮勇,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香樟印象3-3-602,公民身份号码:680102****。




未履行标的100000.00元,执行费1400.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10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21)黔0303执5147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启会与谭薇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谭薇薇,女,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98号23栋1单元7楼,公民身份号码:821115****。




未履行标的1200000.00元,执行费14400.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5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22)黔0303执515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田云兵与夏辉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夏辉,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天宇建材市场建基大厦21-E号,公民身份号码:680529****。




未履行标的52700元,执行费666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5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19)黔0303执2767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章朝堂与杨成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成伟,男,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大坎村杨家湾组033。公民身份号码:850509****。




未履行标的401160.00元,执行费5917.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5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19)黔0303执2767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章朝堂与杨红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红波,男,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大坎村杨家湾组033。公民身份号码:861004****。




未履行标的401160.00元,执行费5917.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5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21)黔0303执4844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显琼与杨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毅,男,汉族,1980年5月1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凤凰北路汇川二路朝霞公寓3单元9楼,公民身份号码:800518****。




未履行标的14000.00元,执行费110.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5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21)黔0303执433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雷泽刚与张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韵,女,汉族,1981年3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开阳县金中镇开磷社区河东居委会19栋13号,公民身份号码:810324****。




未履行标的80900.00元,执行费1114.00元。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5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2022)黔0303执404号


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小平与赵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久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久伟,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桐梓县新站镇山坡村街道组39号,公民身份号码:760826****。




标的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25875.94元。凡提供被执行人赵久伟下落使本院成功控制执行人的,奖励举报者5000元(该执行悬赏金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有效期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有效期外提供线索的,不予支付执行悬赏金)。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被执行人信息的或被执行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法院对举报人的身份

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

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