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新冠疫情虽然过去,但是很多中小企业经济状况依然不容乐观,难免出现借钱经营的情况,一般来说应该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并加盖公章,但是中小企业老板和公司很多时候是无法分开的,但在法律意义上老板与公司又是必须区分的,老板以自己的人脉关系借钱用于公司经营,还款责任属于公司还是老板本人呢?
李某明系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股比例为95%。
2014年12月,李某明以重庆某公司经营所需为由向严某借款。当月18日,严某至该公司,通过在POS机上刷卡的方式出借了30万元,该30万元直接进入了重庆某公司银行账户。李某明于当日以个人名义向严某出具《借条》1张,《借条》载明:“今借到严某人民币计叁拾万元正,¥300000元,借期壹年,于2015年12月18日还清。”借款到期后,李某明未能还款。2016年1月9日,李某明向严某出具《还款计划》1份.同日,李某明还向严某出具《欠条》1份.此后,李某明除于2017年1月偿还严某10000元之外,未能按《还款计划》及《欠条》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6月7日,李某明重新向严某出具《还款计划》1份, 2018年2月15日,李某明还款20000元,余款至今未能给付,故严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严某表示无需重庆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明虽系重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涉300000元亦汇入重庆某公司银行账户,据李某明称该款用以清偿公司债务,但其前后出具给严某的借条、欠条、还款计划等债权凭证上均无公司印章,而是以其个人名义出具,故严某依法可请求公司与李某明共同承担责任,现严某表示无需重庆某公司承担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尊重其意愿,还本付息的责任由李某明承担,重庆某公司不承担责任。
评析:法律规定,公司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而公司经营者切记公司的法人身份与经营者个人之间的区别,公司在法律上就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如果老板与公司混为一谈,则老板自己也将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