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快15天拿到执行款。
1、款项到账的3日内,财务部门要通知执行员领取收款凭证。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7、8、10条】;
2、执行部门应当在执行案款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发出支付案款通知,财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部分案款有争议的,应当先将无争议部分及时发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22条】
3、分配方案的异议。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是其他组织的,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依据:《民讼法解释》第509条】15日送达其他人,若再有异议,则应在15日内提起异议之诉。【依据:《民讼法解释》第510条】
4、破产移送。被执行人为法人企业的,适用按采取查扣顺序进行分配;如企业所得款项不足分配的,当事人同意的,则移送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受送法院30天内决定是否受理。【依据:《民讼法解释》第512条】
债权类执行案件一般六个月内结案;非诉执行案件3个月内执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第1条】
1、应向立案部门提交异议申请,立案部门应在3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2、执行法院应当立案后应在15天内作出裁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2022修正版)】进一步明确十五日内审查,即应在15日内作出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3、不服一审裁定,应当10内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3、5日内转交资料,复议裁定应当在收到资料后的30日内作出,经院长审批,可在延长不超过三十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8条,注里面提到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即为现在的232条】
4、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6个月内申请执行监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1、立案。与执行行为异议规定相同。
2、一审法院应在15日作出裁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3、15日内另行起诉或是申请再审。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2条】
1、拘传。对被拘传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询问,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采取拘留措施的,不超过24小时。【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2条】
2、拘留。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24小时内通知家属。不服决定书的可在收到决定书的三日内提出复议;上级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0条、185条】
3、限制出境。限制出境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不服决定书的可在收到决定书的十日内提出复议;上级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
4、纳入失信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情节严重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的,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将被执行纳入失信名单,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但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符合删除失信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对失信信息不服的,可以申请纠正,执行法院应当在15日内审查,成立的,三日内纠正;不成立,驳回决定书;对该决定书可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依据: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5、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限制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23条】
6、执行通知书。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连同支付逾期履行金、财产报告令、纳入高消费及失信人的风险)。【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2条】
7、审计调查。当事人申请后的10日内审查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8、悬赏公告。当事人申请后的10日内审查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
此外,还有委托执行、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等期限规定,较不常见,这里就不再总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