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卷入到诉讼中,通常希望尽快结案,结束纠纷。法律同样规定民事诉讼审理案件是有一定期限的,那么对于民事案件超期未结案,应当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我与别人发生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立案是在5月份,11月份才开庭,到现在开庭快一个月了也没结案。我应该怎么办?去哪里投诉?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高霞律师解答:
对于民事诉讼审理期限,民诉法有相应的规定,超期未审结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系统监察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监察管辖。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监察所在法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监察下一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副院长。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必要时可以受理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监察部门通过对监察对象进行行政监督、检查,维护和严肃行政纪律,以利于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因此,你应该找上一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高霞律师解析: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