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案件详情:乌当法院近日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皆具有调解意愿,但是由于原、被告分别身处上海与深圳,故本院承办法官利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贵州”网络平台,耐心引导双方当事人操作该系统完成调解。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如下:一、确认欠款本金;二、确认被告还款计划;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同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如若当事人需要申请网上诉讼活动,请提前与承办法官联系,法院干警将会热心细致为您讲解网上庭审注意事项。乌当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通过不断努力提高法院信息化建设,减轻当事人在诉讼过程时间成本与出行成本,推动案件审判质量的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