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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百科讯息:公安介入借贷纠纷咨询,172.16.3.153: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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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负债的年轻人在接到身份不明的催收电话时,第一反应就是质问他们是谁?是哪家银行或网贷平台委托他们?如果就连这些都回答不上来的话,很多年轻人也会选择妥协的问,你有什么证据证明我欠了你们所说的贷款,是否能提供一下我借贷款的证据呢?比如说,既然你说我借了贷款,那么这笔贷款我是什么时候借的,委托你们的银行或网贷平台什么时候发放的贷款,发放到哪张银行卡里了的要求,但是这些看似非常简单的要求,这些“催收”在打电话的时候却什么都不敢提供。

除此之外,当他们什么都不敢提供的时候,负债的年轻人就会质问他们,自己和自己亲属好友、通讯录、通话记录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抛开这些不说,我们近期看到很多地方法院批量受理网贷平台案件,审理程序也是走的简易审理程序,也就是说,不管通知到没有通知到当事人,也不管这些网贷平台的债务是否合法,其中是否包含了无效债务和砍头息等,因为这些均属于无效的,除此之外,地方法院审理网贷案件还需要重视如下三个关键:

一:被上诉的年轻人在单一网贷平台上是否存在重复借款行为?

结合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很多年轻人都存在重复或多次在单一网贷平台上多次借款的迹象,而每一次借款都会被扣除砍头息,还还是单期借款的负债人,也就是说这种贷款一般都是7-14天的贷款周期,典型的7.14高炮平台。

而在受理这些案件的时候,地方法院是否对于被上诉人的债务进行核查,是否对于存在的砍头息进行梳理,因为砍头息是无效的这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自2019年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了"714高炮"个人网上现金贷行业的"潜规则",而高额的"砍头息"及"逾期费用"成了负担日后巨额债务的"罪魁祸首"。

结合《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也就是说,这些网贷平台预先扣除砍头息的行为是违反合同法的,还是在借款人初期借款的时候就形成了违约责任,而地方法院也应该重视“砍头息”的存在,依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也就是说预先扣除的砍头息是不用偿还的,对于已经被扣除的砍头息完全可以折抵债务,而很多负债的年轻人用砍头息折抵债务之后根本不欠网贷平台的钱,反而网贷平台应该返还折抵后剩余的砍头息,这一点是有法律规定的。

  1. 分期贷款是否存在强制收取保险费,担保费、服务费或其他费用呢?

对于很多分期贷款的年轻人来说,每一期的还款结合贷款的期数其实本金是没有多少的,而每一期如果加上担保费、保险费、服务费或其他费用的话,那么每期的还款金额仅仅这些费用就高于本金,而在这种情况下,网贷平台收取担保费和保险费,需要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即担保费和保险费的收取必须经过银监会的审批,并且收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应付的利息总额的50%,因此,网贷平台收取担保费和保险费是合法的,而这些网贷平台收取的担保费、保险费等,我们并没有看到这些银监会批准的相关文件。

而对于分期贷款的年轻人来说,其年化综合利率超36%的均属于无效债务,但是现在的网贷平台的年化综合利率基本上都超36%,有很多年轻人的债务如果按照年化综合利率36%计算的话,他们基本上都已经还清了,而剩余的无效债务便成为了“催收”非法讨债的目标。

地方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也不是走“量”,审理之前梳理被上诉人的债务才是最关键的一步,因为地方法院的判决标准也是依据我国法律进行判决的,如果判决的结果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利益,那么这种判决结果就偏离了司法公正了。

  1. 地方法院应核查是否存在年轻人还清贷款后,但贷款的信息并未“核销”

“我都已经还清贷款一年多了,为何现在还有催收一直逼着我还钱呢?”这是海南的徐先生在地方法院审理中说出的一句哈,并且现场拿出了当时的还款记录以及电话录音,而就算是这样,网贷平台仍旧不依不饶的称,我们并没有收到徐先生的还款,当徐先生的律师质问网贷平台一方,这个账户是否是你们公司的对公账户,网贷平台一方说是的,你仔细看一下徐先生的转款记录是否已经成功,网贷平台一方说是转账成功,徐先生的律师接着说,既然转账成功了,还是徐先生向你们公司的对公账户转账的,请问一下,你如何证明没有收到这笔钱呢?

接着徐先生的律师还说,我提议查询网贷平台的对公账户,主要查询徐先生的转账是否如实的到了网贷平台的对公账户里,而这话一说,网贷平台一方就提出了反对,徐先生的律师却提醒法官,这是唯一能证明徐先生是否还清贷款的主要依据。

而法官也驳回了网贷平台的反对,最终这个案件以胜诉闭庭,但是,第二天,徐先生的律师以网贷平台虚假诉讼为由起诉该公司,而且也已经受理了,目前徐先生和律师正在准备相关材料。

通过徐先生的案件我们可以得知,很多年轻人还清贷后仍旧遭受暴力催收的事是客观存在的,很多网贷平台就是自持自己有律师团队和藐视年轻人不懂得法律,因此,在他们还清贷款后并未“核销”贷款,也就是说,这些年轻人虽然已经还清贷款了,但网贷平台没有“核销”他们的债务,所以他们的债务还是存在的,这也导致了很多年轻人明明已经还清贷款了,却因为没有“核销”债务,而频繁遭到催收的恶意骚扰。

地方法院审理走的都是简易程序,而简易程序并不代表法院的工作人员什么都不用做,核实被上诉人的债务是否属实是审理的最关键一点,所以,地方法院应该重视案件的本身是否有职责进行调查。

媒体人徐亮表示,介入目前的实际情况,很多负债的年轻人被起诉都不知情,等自己的微信和支付宝、银行冻结才知道冻结了,那么问题就来了,地方法院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不管是传票、短信通知等,难道在负债的年轻人没有失联的情况下,不应该通知到位吗?

有些地方法院或许会说,我们实行的是公告通知,那么我想问问这些地方法院,就算是公告通知负债的年轻人是否有知情的权利呢?

我们关注到,关于地方法院受理网贷平台的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单方面审理,而有的被上诉人自己被起诉了自己都不知情,请问一下,地方法院这样的审理程序是否违背了基本原则呢?

值得一提的是,地方法院提及的公告通知,通知发到哪里了,被上诉人看的到吗?难道仅仅公布一下就能代表地方法院履行了告知义务吗?

徐亮还表示,对于地方法院的告知义务我觉得还是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履行举证指导的义务,因为书面形式能够更好地促使当事人进行举证,在诉讼中许多当事人对关于举证的要求和后果了解甚少,如果法院仅以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可能仍不明确,书面形式较之口头形式,更具有明确性和固定性,能够更好地促使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举证。

除此之外,书面形式更能体现举证告知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现举证告知的严肃性,还有利于保证告知内容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所以说,目前地方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并未做到尽善尽美,而是完全偏离了网贷平台一方,因为地方法院履行义务没有通知到位,剥夺了被上诉人举证的权利,这也导致了很多年轻人微信支付宝、银行等不明不白的就被封掉的直接原因。

徐亮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这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那么,地方法院没有向当事人送这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或采取当事人不知情的通知方式,导致了当事人错过开庭或没有参与审理该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