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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科普消息:昆明网络借贷纠纷律师,民间借贷执行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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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民间借贷专业律师详解一起民间借贷执行和解案件

文 王汉政律师

打官司:“若有财产线索,必须、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破解执行难,不是喊几句口号就可以解决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局是无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在接受执行案件的委托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的案件,也真的难以受理。

作为一线执业律师,在处理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时,很多人会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在咨询的过程中,我也会重点询问是否知道被告财产信息,几乎大部分委托人都无法落实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财产信息,这样会给案件的执行带来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我还是建议委托人先行委托律师做一个诉前财产调查来决定是否启动保全和下一步诉讼,起诉尽量要准备充分。很多委托人总是犹豫到底要不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问题,我今天统一回复:“若有财产线索,必须、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律并不排除其他途径,具体理由在本文暂不展开”。实践中,大量的委托人凭借自己力量和掌握的资源是不可能准确知悉被告财产状况的,即使掌握了财产状况,也不知道应该对财产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大量案件稀里糊涂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等执行法官拿到案件的时候,财产早已经被转移了,执行就会落空。

强制执行:不要指望他人主动还债,更不要自欺欺人

今日就从自己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强制执行案件,谈谈财产的查找过程,通过诉讼来找财产。这只是此案特殊之一,抓住了要害。希望对正在查找到的当事人以及承办法官有点启发和借鉴,当然任何事情都要自己去亲力亲为,才会有效果,不要指望法官会为了你的案件而废寝忘食。

2016年3月,一个做机械工程的老板,将自己150多万元借给在西双版纳做土建工程的老板,只是过渡一下。土建老板,没有按时还钱,电话也不接,人也找不到。后来我的委托人自己请了其他律师起诉,案件取得胜诉,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找到我代理强制执行工作。案件拿到之后,其实这个案件已经早就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达半年之久了,但是执行法官一直就是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不予启动,委托人也是非常焦急,但也无可奈何。

当我看到判决书,我就问委托人怎么在起诉的时候,没有把被告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委托人回复:“已经离婚了,一审律师说追加不进来”,随后我就给了委托人一个建议,建议执行阶段可以尝试追加配偶,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追加一个当事人难度是很大的,每家法院对追加被执行人,内部操作都是不一样的,执行标准就不统一,追加的程序也不相同,这是客观存在的,这无疑会给委托人带来程序性的难度。

最后在接受委托后,我改变了方式,不追加配偶,而是改为起诉配偶。当然这个起诉也是基于财产调查的基础上的,我首先调查了他们之间的婚姻状况,在婚姻机构调取了他们的离婚协议,这份离婚协议其实早就应该在一审的时候就调取的,只要经验丰富的律师,都会调取,但一审律师没有调取,看似胜诉的判决,其实遗漏了一名被告。

离婚协议中蕴含了很多重要信息,最主要的就是财产分配信息。这份离婚协议中,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共计三套房子,还有2台车,债务全部由土建老板归还,子女也归土建老板抚养和支付抚养费。正常人都知道,这是一份不平等的离婚协议。

因为三套房子全部已经完成过户,在执行阶段法院是查询不到的。这三套房子就在女方名下,却无法被法院查封。写到这里,读者肯定也知道,这是被告在转移财产。

转移财产了怎么办?起诉!

后来委托人,把被告转移财产的行为告诉执行法官,执行法官也是无能为力,因为已经转移完成,法院是无职权查封的。只能自己想办法,有什么途径把转移的财产拿回来呢?

作为律师,似乎唯一的途径就是起诉,只有起诉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不动产的变动是法律行为,只有通过法律解决。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协议因显失公平,损害第三人利益为无效。

其实这个案件在立案的时候是遇到巨大障碍的,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协议,我们作为债权人是第三人,在起诉的时候立案庭法官,一时犯难,经过多次沟通和请示,本案最终才能立案。

三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法院立案受理后,案件进入实质性审判程序。最终不得不说,有时候也要靠运气(运气看案件分配到什么样的法官手中,法官办案差异还是较大的,有些喜欢做调解沟通工作的法官办案能力较强,能够做到案结事了,这样的法官挺受欢迎)和律师的沟通能力。审理我们案件的法官是一个非常善于做做调解工作的法官,她拿到案件,也感觉这起离婚官司非常“诡异”的地方,男方无婚姻过错就离婚,离婚是背负巨额债务净身出户,显然有不合理的地方。开庭前,法官准备了庭前会议,对这起离婚案件做了全面的调查。在调查之后,女方始终在法庭上说不出离婚的实质性理由,更无法解释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合理事实。当然法官也没有强行判决,而是告知利害关系后等待判决。

在法庭上我重点表达了以下律师意见:

首先,两被告离婚是在我的委托人将款项借给男方之后(借钱当时还是夫妻关系),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即使离婚夫妻双方对财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处分、登记、转移,都没有对抗债权人的法律效力;

其次,两被告离婚是在双方都存在夫妻感情,感情并不存在破裂下采取的转移财产的权宜之计,离婚不离家,离婚是假,转移财产是真实目的,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对此我们让法院调取了两被告小区的监控和让物管出具了证明,证明两被告依然生活在一起的事实,还亲自上门收集到了一些有价值证据。

第三,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明显不合常理,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因为离婚协议中男方在离婚过程中并无过错,也没有补偿的法定义务,让男方带着所有债务放弃三套房产和两台车出户,违背常理,男女双方始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

最后,即使真离婚,男方所负债务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之债,不因为离婚而免除债务。

等我把以上四点律师意见简要发表后,两被告久久没有出声,法官问两被告还有什么反驳律师的意见,他们也没有作声,只是说,我们会想办法还钱的。

开完庭两天后,法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被告们想调解,问我是否同意。此类案件当然调解处理最好,我随即答应了。我要求调解,最好把强制执行的案件一起处理掉,打这个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案件也是为了执行的案件得到执行 。法官说,他没有职权处理执行案件。

最终我提出了一个一次性解决债务的方案,就是执行法官和本案诉讼法官沟通,一起参与调解。就是签订三方执行和解想协议,将女方名下的最大一套200多平米的房产通过协议形式确认在男方名下,并且写明只用于归还我委托人这笔债务,随后对房产,三方约定总价值实物抵债,女方将房产进行直接抵债过户。

文 王汉政律师 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