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关注爆料消息:金融借贷纠纷出庭发言,底层逻辑读后感800字

阅读:

以圆融的逻辑传递专业之判断

——从《赢辩》看刑辩律师与当事人沟通的“术”与“道”


刘金曦:广强律师事务所既金牙大状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刑匠辩护团队一线队员

刑匠团队成员工作之余随手拍:蓝天创意园

刑事辩护律师工作内容是什么?


对于很多非法律工作从业者而言,律师的工作就是办案、出庭、与司法机关沟通、邮寄及接收各种充满复杂拗口专业词汇的文书。而在这种认知中,当事人及其家属处于完全隐身的状态,究其原因,源于绝大多数人日常观念中,律师与当事人属“同一战壕里的战友”,当事人及家属是律师开展工作的“得力副官”。然而,真实情况是,律师与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的沟通过程,矛盾、误解时常发生,如何跨越这些障碍,亦是律师工作中重要内容。


张王宏律师的《赢辩》系列文章亦证明这一点:能做到“赢辩”,除法律问题专业的分析与庭审上精彩的辩护外,还需要对当事人及家属大量细致入微的观察,重点关注并反思沟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性,正是体现在对这些问题恰如其分的解决上。


本文将以此作为切入点,剖析、总结《赢辩》系列所体现的专业刑辩律师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技巧。


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矛盾


1.知识差异带来认知差异


整个系列存在很多因当事人错误操作,致使律师介入之前,主动将自己推向更不利的境地的实例,如《赢辩六》的当事人梁山在案发后隐匿行踪,被捉拿归案,直接导致自己被公诉方列为排名第一的犯罪嫌疑人;《赢辩十》的当事人胡阳欠钱后因被债权人威胁,远走新疆,这一行为被公诉方认定具有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件;《赢辩一》的当事人崔永强的江湖观念,导致其盲目相信“关系”的力量,错过批捕的黄金37天,进而影响律师与检察院沟通、争取法定不起诉的进程,等等。基于当事人及家属的知识水平、社会经验限制,导致其对司法制度的理解存在误判,在关乎自己及家人切身利益的决定中,作出错误的选择。而在自食苦果,深陷不利境地之后,与律师交流的过程中,这些错误认识仍存在并不断造成诸多负面影响。


当事人及家属与律师沟通过程中,难以避免提出一些普通人觉得稀松平常——但是作为专业、有职业道德的律师难以达成的要求,如询问律师在本地司法机关是否有人脉关系网络、要求阅卷、让律师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作出判断,甚至部分要求会直接导致律师违法的后果。《赢辩》系列中,当事人及家属也有很多让张律师陷入愕然、为难的时刻,究其根本,正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与刑辩律师认知不同导致的深层思维差异使然。


2.“司法抑郁症”VS“专业方式”


《赢辩五》中引入“司法抑郁症”这一概念并进行解释,指刑事案件家属在亲密关系被打破后引起强烈心理波动,进而心理、躯体出现一系列障碍表现的情况。罹患“司法抑郁症”的家属,会将这种焦虑情绪带入与律师的沟通过程:频繁对律师发起实质上无意义、无信息量的对话;信息接收、理解能力降低;催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进行频繁交流,而这些交流,大部分情况对案件进展无任何帮助,甚至会适得其反。高墙外的家属尚且如此,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困顿无依,自然更容易被其他因素影响,如《赢辩十》中邹文生受到李红律师恶意竞争的干涉,与张律师未正式就案件进行实质交流的情况下,就拒绝会见张律师,导致办案过程受到较大的障碍。


患“司法抑郁症”或“司法应激综合征”的当事人及家属,因心理创伤被情绪控制,在这种状态驱使下,做出部分非理性行为,对律师专业办案过程造成一定阻碍,也在所难免。虽然律师基于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理解当事人及家属的困境,但专业素养决定工作模式由案件主导、以当事人利益优先,以理性思维为案件规划最优路径,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发生冲突,亦无法避免。


3.认罪认罚制度的“博弈论”


《赢辩十》中,种种证据线索指向事实胡阳并未犯罪,张律师也在做无罪辩护的准备。而在漫长的审查起诉过程中,胡阳逐渐失去信心,以“壮士断腕”之心,认罪认罚承认本不属于自己的罪行,以求将其在忧惧中所想象的所谓“损失”最小化。作为律师,基于专业知识与经验,对案件走向有基本判断,自然痛心惋惜当事人不必要的牺牲。



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出台,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也增加律师专业判断与当事人的考量和意愿出现矛盾的可能性。虽然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拥有独立辩护权,但是在实践中,“独立辩护”亦是带着镣铐跳舞,以被告人意愿为首要,且要面临检察院撤销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风险。因此,不能因法律上有独立辩护权的设置,就否认无罪辩护与认罪认罚天然存在的矛盾。这种矛盾,从当事人角度出发,有时转化成对律师的不信任,对律师目的纯洁性的质疑;从律师角度出发,当事人接受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也使律师前期的相当一部分工作成果付之东流,放弃最优辩护路径,不得不重新进行选择。


二、《赢辩》系列中与当事人沟通技巧


1.当事人信任——基石


《赢辩》系列中,张律师办案过程中虽然存在很多与当事人及家属意见不同、沟通遇阻的时刻,但是始终未恶化至发生龃龉,基础就是当事人及家属对其的信任,而这正是


当事人及家属对律师的考察,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占比极重:贯穿整个办案过程,而并非委托后才开始,亦非接受委托后就万事大吉。同时,考察是“双方行为”,仅委托方单方无法顺利进行下去,律师也有责任主动、坦诚地向当事人传达有关自己办案能力的真实信息。有关委托前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家属传输的信息,在《赢辩五》中张律师将其高度概括为两个重点:眼神、经历。


“心里的秘密,眼睛会揭发。”外在形象、领域标签、业绩可以创造第一次交流的机会,而在实际接触时,面对过饱和的信息输入,人却往往会第一时间观察眼神,这是一种兼具先天性和社会经验习得性的本能。因此,在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律师的眼神奠定第一印象。同时,正因眼神更触及本质,所以更复杂,具有个体在专业层面上以知识和品格等构成所带来的复调性,是一个人的总和,难以精准概括,也意味着更难以伪装。专业的眼神,应当是从容、智慧与真诚的集合体,而这只能源于律师自身素养的提升。如何练就?《赢辩五》对此进行的解释是:对外提升专业能力水平,对内锤炼人格品质。


而经历更加具体。经历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是业绩成果、履历等等。但能够被客观定义的经历,其意义也不在于其本身,而是寻找一个更快地判断律师素质的标准。例如,工作经验,可以判断律师思维方式、社会经验;业绩成果,可以证明律师专业能力与尽责程度;社会地位,是对自己选择的验证。从委托人角度看,经历是委托的“因”,而从律师职业角度出发,经历是完善自己的过程中外化出的“果”。


通过剖析张律师讲述的,在接收委托前与当事人家属沟通经验,无论是眼神,还是经历,其本质都是律师自身素质素养的外化,而这也是在委托后获得当事人及家属信任的根本。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能够以不变应万变,获得委托人信任的路径只有一条:以一个专业、尽责的律师标准要求自己,然后为提高沟通效率而积极、诚实地向委托人传达以上信息。


2.同理心——元思维


如上文第一部分所述,刑辩律师与委托方沟通过程中,时常遇到认知差异以及心理因素所导致的沟通问题,这种问题是客观条件所造成,任何一个律师、任何一个案件都难以避免。而《赢辩》系列给出的解答是:在专业素质过硬、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仍然要有同理心,与当事人及家属共情,调整自己心态,积极解决矛盾。


笔者认为整系列文章最动人之处在《赢辩六》梁山案中:因梁山被捕,其幼子出生手续无法办理,因此无法手术面临生命危险,其妻杨小梅在询问张律师应当如何解决孩子手术问题时,不堪生活重压失态号哭。这一段描写字字泣血,如果仅从文字技巧上说,很好地传达了有如影视艺术中镜头畸变痴狂般的淋漓痛楚,然而,其中真正让这一段文字有了灵魂的,是对当事人家属的理解与共情。此外,共情心大量体现在更为克制的对当事人及家属的描写之中:描写证明观察行为的存在,观察意味着对于律师而言委托人不仅仅是工作的某项流程,而是面向一个应当被理解、思考的有血有肉的人,在此种专业化的记述手记中为其注入血肉的温度,无疑意味着在这份工作中除理性冰冷的专业因素外,还搏动着一颗热诚的心。


具体到共情心在沟通中的应用问题。《赢辩》系列时常出现,大量诉讼律师也有此困扰甚至恼怒的事情,就是当事人家属时常有莫名其妙的发问、反复向律师发起无实质意义的对话、要求律师与司法机关进行无新信息内容的沟通。这些并非案件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并非法律、案例的专业知识能够解决。对此,笔者对张律师做法进行归纳,得出的答案是:在有底线前提下,尽量理解当事人及家属,满足其正常要求,对不正常要求予以委婉纠正。即分为两个步骤:第一,分析要求是否具有恶意、是否明显超出律师被委托的范围;第二,针对不同性质的交流做出不同的反馈。


能做到这一点,是建立在大量接触当事人及家属后所建立的深层认知基础上的:一是当事人及家属非法律专业人员,且面临绝境,有逾矩之举亦属正常,作为律师提供合理限度内的情绪疏导也是工作的一部分;二是对于当事人及家属而言,遭遇刑事案件往往也是“人生第一次”的体验,缺少与律师交流、理解律师工作内容的机会,因此其提出部分要求并非所求太多,而是不能清楚知悉自己行为存在的问题。对这些知识缺失的弥补,也是律师在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逐步确立的,在这种认知下,与当事人及家属交流的思维不再是“完美工作状态是满足委托方的一切要求,因委托方的要求无法满足使得完美状态被打破时会很恼怒”,而是“教会委托方正确看待司法制度”。


比起具体的沟通技巧,共情心实际属于一种元层面的思维构造,是沟通的“道”,在这种思维之道的指导下,对委托方做出的恰当反应、对自己进行情绪管理的“术”就自然能够习得、发挥。


3.信心——专业的外化


刑匠团队成员工作之余随手拍:碧树蓝天


刑辩律师专业度的衡量标准,对内体现为在深度研读法律、钻研案例后,经过大量实务锻炼,拥有对案件性质、情节、走向准确判断的能力。对外则体现在与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委托人打交道时,对自己判断具有充分的信心。这种内、外的专业性,也是破解认罪认罚制度下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矛盾的终极措施。


以《赢辩十》为例,胡阳对本不属于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之后,张律师陷入比较矛盾的境地:公诉方对事实部分存在认识偏差,而作为专业的律师,职责是提供专业、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见,在明知案件真相并非如此时,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但拒绝认罪认罚又将使胡阳面临更高的法律风险。为解决这一矛盾,张律师对案件现状进行综合判断,结合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时的经验,基于两个事实——检察机关的诉求是查清案件真相,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不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成立——指出认罪认罚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是沟通的黄金期。其忠于自己的判断,向当事人及家属、检查机关展示自己对案件的意见,用详实、充分的证据,清晰、合乎逻辑的说理,还原案件事实,最终获得当事人法定不起诉的胜利成果。


专业的刑辩律师,代理每一个案件都会进行大量的幕后工作:熟练掌握法律知识、穷尽对法律法规以及案例的检索、以专业视角将证据研究做到极致、从既往丰富经验中发掘可行路径等等。在此基础上,认识到与自己意见相左的并不都是敌人,掌握每一次有效沟通的机会,尽全力以圆融的逻辑传达自己的专业判断,才能消弭与当事人及家属,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障碍。那么,如何把握住每一次沟通机会?对案件的判断充满有据可循的信心,在交流中更有效地让他人认可自己的主张,就是将自己的这些努力传达给他人的最好方式。


三、结语


卡夫卡在《审判》中从头至尾都在塑造一个威不可测、莫可名状的事物,同时基于引力一样的定律,主角K在不断向外逃离的尝试中又无端滑向这一存在——法律。当然,这仅仅是一种荒诞文学的艺术手法,然而在阅读《赢辩》系列文章时,我的脑海里却挥之不去K的形象:作为法律工作者,法律案件的具象化是井然有序的房间,分门别类地摆放——实体、程序、事实、证据……而对于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当事人及家属而言,他们的视角似是如同《审判》一样,在日复一日的生产、生活中,猛然被司法制度定夺、审判,被迫奔走在无罪的自证中。万幸的是,生活不是戏剧,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和家属逃出困境,阻止其在司法惯性作用下受到不恰当的刑罚,而这靠的,永远都是专业、负责与经验的驱动,当然,最重要的,还有信任的牵引。


(文中所涉系列文,可网搜《赢辩——金融刑辩律师无罪辩护工作手记(十)》《赢辩——金融犯罪案件无罪辩护工作手记之五(上)》《赢辩——金融犯罪案件无罪辩护工作手记之五(下)》《赢辩——金融犯罪案件无罪辩护律师手记(一)》等延伸阅读)


书法:善辩为雄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