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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看法报道:民间借贷利息纠纷计算,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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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迟延履行金钱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则。

(1)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法;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例如,在“鑫鸿泰公司与中元公司、安徽凯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凯源建设有限公司、钱×田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指出,“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安徽高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的判项载明,中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鑫鸿泰公司钢材款4510769.8元及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自2011年10月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从该判项内容来看,明确了本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未确定一般债务利息。故本案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只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申诉人鑫鸿泰公司关于本案应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应计算至清偿日等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本院不予支持”。

(2)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

(3)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根据《迟延利息解释》第7条规定,2014年8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按照上述第1、2点计算。

2014年8月1日上述解释施行之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一般是按照生效法律确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例如某法院判决书在判项中明确:“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从四笔借款的实际支付之日起至本判决确认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已还的273万元在应付利息中扣减)。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依上述判决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如下: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5.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一般债务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为准。如2015年2月28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10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万,利息20万(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并继续按日0.05%的利率(以本金100万基数)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债务人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5月9日清偿完毕。

(1)先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之次日,即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如经过二审,则是二审判决、裁定生效时间,还是送达当事人的时间,而非判决、裁定的作出时间)+判决、裁定确定的履行期限(通常为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之次日。本案中的起算时间为2015年2月28日+10日=2015年3月10日;止算时间为实际清偿之日,即2015年5月9日,共60天。

一般债务利息=100万×日0.05%×60天=30000元。

(2)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固定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20万+100万×日0.05%×69天(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9日)=23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