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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的,应当按照刑事程序处理;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法律关系以及要件事实与民商事案件虽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事实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案例索引

刘永顺、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徐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争议焦点

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法律关系以及要件事实与民商事案件虽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事实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否应当分别审理?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见,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的,应当按照刑事程序处理;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法律关系以及要件事实与民商事案件虽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事实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本案中,刘永顺依据其与徐庄村委会、振东旅馆分别签订的《协议书》《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协议》《抵押合同》、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徐庄村委会、振东旅馆偿还借款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应予受理。虽然《协议书》等合同的经办人、时任徐庄村委会主任赵治明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该刑事案件与本案民事纠纷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属于同一事实,赵治明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亦不能当然影响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永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至于上述合同中徐庄村委会公章的真伪以及该些合同的效力等均属于实体审理内容,不是立案受理阶段审查的范围,原审法院可以根据实体审理情况作出认定,本案不予理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