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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秘闻消息:借贷纠纷登报公告案例,朋友圈散播不当言论违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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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出去的钱没有要回来,男子孙某便将俩借款人在歌厅唱歌的照片配上侮辱性的语言发在了微信朋友圈。11月4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密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向王某及吴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二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

原告王某、吴某诉称,孙某将偷拍的二人在歌厅唱歌的照片,以侮辱的语言擅自发送到孙某的朋友圈,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精神受到损害。

被告孙某辩称,发朋友圈事实确实存在,但是不存在诋毁王某、吴某二人形象的侵权行为,王某、吴某向其借款3万元一直未归还,多次找到二人索要没有结果的情况才发了朋友圈,没有虚构事实,不同意登报道歉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向其朋友圈发送了两张王某和吴某在歌厅的合影照片,并配文辱骂。第二天孙某将该条状态从朋友圈删除。王某从其与孙某的共同好友处得知孙某发朋友圈的情况,经与双方核对,孙某共有微信好友70多人,其中,还有三人与王某、吴某相识。王某、吴某与孙某之间存在借贷争议。

法院认为,孙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消息丑化了王某和吴某的人格,损害了二人的名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孙某已将该条朋友圈删除,故对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要求孙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要求孙某登报道歉的主张超过了孙某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由法院确认,孙某的行为给吴某和王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根据孙某所提供的证据,孙某在消息中描述的借款关系并非故意捏造的事实,王某、吴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综上,法院判决,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某及吴某书面赔礼道歉,如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登载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孙某负担;孙某赔偿王某及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

法官提醒,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微信作为社交工具被广泛使用,在给公众带来很多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需要受重视的法律问题。微信聊天、朋友圈发动态已成为人们生活的常态,微信朋友圈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