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又多次拒不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还玩起“失踪”。
近日,这名“老赖”在万州被重庆市二中法院执行法官找到,因其依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依法拘留15日。面对法律的威慑,男子赶紧筹钱30万元还款。
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多年前,重庆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汪某借款。然而,到了还款时间,汪某却未能收回相应的款项。
2016年,汪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房产公司之间的这桩借款纠纷。通过仲裁裁定,房产公司需支付汪某200余万元。
仲裁裁决生效后,汪某仍未能收回借款。
2017年,汪某到重庆市二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房产公司方与汪某曾多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又多次拒不履行。期间,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付某某也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
今年2月,执行干警经调查发现,付某某已返回万州,在逐步掌握其基本活动轨迹后,将付某某堵在了家中。
然而,付某某依旧表示,无力偿还。鉴于付某某的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司法拘留决定。
在拘留所里,付某某主动向执行干警表达执行和解意愿,并随后筹款,向汪某支付了30万元。 余款100余万元,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任何个人和集体都要诚实守信、遵法守法,否则就要为自己不守信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8条对“拒不履行为”又予以细化,其中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市二中法院供图
编辑:饶治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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