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04执288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唐松
性别:男
年龄:41
住址:寿县大顺镇九井村家后队
身份证号:342422********7613
立案时间:2019-06-13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唐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婷借款本金23102.48元及利息219.4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金和违约金(三项之和以23102.48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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