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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观点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办案要点,民间借贷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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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最高检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滕艳军 贾文琴

  民间借贷作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但也由此引发了大量诉讼纠纷。从检察监督数据来看,2019年至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26.7万件,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件8万件,占比为30%。经审查,全国检察机关就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出抗诉4.8万件,其中就借款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出抗诉2.7万件,占比高达56%。从以上办案数据可以看出,在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案由中,借款合同纠纷一直“高位运行”,而作为正规金融重要补充的民间借贷,更是成为借款合同纠纷中数量最多、争议最大、问题最突出的一种类型。如何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开展检察监督,不仅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且考验着检察机关的监督智慧和监督能力。

  为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有效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30日印发6件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这6件典型案例以检察机关精准监督和能动履职为主线,分别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中常见的证据审查问题、借贷利息问题、民刑交叉问题、表见代理问题以及调查核实问题等,在规范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有效拓宽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思路,进而对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提供指引和帮助。

  检察机关如何在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中精准发力?从此次发布的6件典型案例不难看出,精准监督视角下,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重点关注和审查以下要点:

  一是在证据审查方面,应当同时对合同类文件和款项交付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说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是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支柱,那证据审查则是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办理的核心。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用以证明借还款的书证往往系孤证或者在形式、内容上存在瑕疵,难以证实借还款是否实际发生。在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仅对当事人提交的书证进行审查,而是应当根据民法典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对借款合同、借据、收条、阶段性汇总协议等合同类文件进行审查;另一方面结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对款项是否实际履行进行审查。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某彪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赵某与郭某凯、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以及陈某与刘某远、刘某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三案中,均涉及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的问题,足可见该问题对于监督纠正错误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裁判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对合同类文件和款项交付情况进行两条线审查,避免厚此薄彼,导致借贷关系认定错误,损害人民群众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司法公正。同时,对法院本可以依职权查明事实却径行作出判决,导致判决结果明显错误的情形,检察机关亦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既实现案结事了,又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在借贷利息方面,应当对“息转本”等涉嫌虚假诉讼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查。虚假诉讼是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形,高利放贷人为使超出规定利率的高额利息获得支持,通常会通过另外签订借款合同、让借款人再次出具借条或收条,甚至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等方法,使得高额利息从形式上表现为新的借款本金,并据此提起虚假诉讼。此类虚假诉讼具有很高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秩序,法院仅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借还款条、银行流水等书证,很难刺破高利放贷人精心搭建起来的骗局。检察机关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时,一方面要结合案件相关证据和借款人意见,研判案件是否涉及预扣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另一方面在初步核查出案件有虚假诉讼可能性后,还应当围绕借款是否真实交付开展调查核实,明确高利放贷人虚增借款方式、金额以及资金流向等,从而夯实案件涉及虚假诉讼的证据基础。在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商业公司、某机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高利放贷人通过“息转本”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虽然高利放贷人在诉讼过程中出具了大量证实借款实际发生的证据,但同时存在出借款项未直接进入收款人账户的异常情况。检察机关发现异常点后,通过一系列调查核实手段对“息转本”虚假诉讼进行精准监督,切实保障了借款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是在民刑交叉方面,应当通过刑事证据运用和线索移送助推民刑融合。民刑交叉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中较为常见,如何准确把握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间的关系,事关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的证据审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体而言,检察机关办理民刑交叉类民间借贷纠纷监督案件,对所涉刑事证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并与民事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某彪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因刑事案件仍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未直接借助相关刑事证据对民事案件作出认定,而是通过民事调查核实手段,审查款项是否已经全部交付以及借款发生是否符合常理,并在民事证据基础上,对相关刑事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审查,使本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达到夯实抗诉理由的效果,实现民事检察和刑事检察融合发展。此外,民刑交叉案件还涉及案件线索移送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时,应注重将发现的刑事犯罪线索和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通过一体化办案合力惩处虚假借贷行为和背后的枉法裁判行为,实现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的双向关照。在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商业公司、某机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移送犯罪线索查处案件背后的枉法裁判行为,维护了司法尊严,提升了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四是在表见代理方面,应当重点审查借款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表见代理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但部分行为人以表见代理为由,逃避债务承担,造成企业代替行为人承担本不该承担的责任、严重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的后果。因此,在办理此类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时,检察机关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一是审查行为人与企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以此判断行为人与企业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二是审查行为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是否具有合同书、公章、印鉴等代理权的权利外观;三是审查合同相对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是否善意且无过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对外表授权的信赖是否合理,应当以是否有正当理由作为判断标准。在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时某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行为人与企业之间系挂靠关系,行为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看似具有职务代理的表象,但实际上双方并不具有劳动关系,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系挂靠关系,即使加盖企业印章,也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

  五是在能动履职方面,应当注重运用数字检察和多元化调查核实手段。将数字检察应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办理中,不仅可以打破传统民事检察监督的被动性,而且还能实现从“办一案”到“牵一串”的跨越性进步,能动发现民间借贷纠纷检察案件中隐藏的大量虚假诉讼监督线索,有效将数字检察和虚假诉讼监督结合起来,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在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叶某芬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运用自主研发升级的“虚假诉讼线索筛查平台”,自动采集本地区刑事判决书,按照设计规则筛查、提取、形成待核查刑事判决数据库,再通过输入原告、被告身份等多个要素进行检索,直接调出需要监督的民事虚假裁判文书。此外,考虑到调查核实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案件基础事实是否可以查清、错误民事司法裁判是否能够得以监督纠正,检察机关在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时,要牢牢把握阅卷求深、询问求全的工作原则,通过调阅相关卷宗材料、银行流水等,查清双方当事人陈述差异较大的矛盾点;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和案外人,分析案件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在陈某与刘某远、刘某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多元化调查核实手段,变“坐堂式”审查模式为能动履职模式,查明民间借贷纠纷涉及虚假诉讼,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精准监督纠正错误司法裁判。

  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件是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占比最高的一种案件类型,需要检察机关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查。在此次印发的6件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助推民事检察精准监督,从监督线索发现,到多元化调查核实手段运用,再到案件实体法律问题处理,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提供办案思路和解决路径,达到监督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目的。这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还突出强调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重要性,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