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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志刚
出生日期:1977年4月24日
住址:东莞市虎门镇连升北路
案情介绍:被执行人黄艳、李志刚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款项暂合计1329236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5701元,以上款项合计1344937元。
执行案号:(2018)粤19执688号
执行依据:(2018)湛仲字第547号裁决书
执行标的:1330100.39元
执行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黎书记员 1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