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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资深速递:深圳借贷纠纷律师咨询,深圳请律师打官司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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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意识的日益普及发展,随之法治体系也在不断的建设完善之中,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借贷关系时有发生,因此影响了更多的人越来越倾向于选择提起诉讼,导致了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经开始呈现一种迅猛的增长态势,一发不可收拾。

面对借贷人失信违约的情况,聘请律师提起诉讼主张权益,其实也是很多民间借贷的出借方的无奈之举。可在此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个问题归属,即律师费的所属问题该如何解决。那么民间借贷出借方在诉讼中是否能够主张律师费,实践操作中仍存在着不小的争议。

民间借贷属于经典的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就属于意定之债,此外债的归属还可分为法定之债和自然之债。】,若未进行双方主体事先约定,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贷方主张,律师费都无法获得支持。

但如果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先,则将导致具体情形发生变化。本期文章重点想要探讨的就是:律师费归属的相关具体问题。

我们上述讲过,如果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先,则将导致情形发生变化。所以借款合同中需要约定律师费。现行的《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对于债务人借故不履行、推辞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现债权中的律师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

对于债权人,一般行业的债务金额涉及较大,相应的律师费用也相应提高。因此,建议各位伙伴们在借款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律师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此处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在借款合同约定实现债权费用时,应约定包括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方便同时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主张律师费。

翻阅相关法条发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有部分学者认为上述法条提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指债务人所承担的全部借贷成本。所以说,当约定利息+约定律师费>4倍时,则不应获得支持。

一篇文章所能涉及到的仅是知识点,而具体法律关系、法律问题远远不是单靠片面的知识点即可串联解决的,具体问题都需要具体分析,选择合适的渠道、代入真实的情景、考虑所有的细节来解决或许更加稳妥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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