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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看法资讯:如何判断借贷纠纷原告,民间借贷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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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律师阳光,很高兴大家阅读本文,本文中讲的是两个真实的法院案例,都是因被告借钱不还被起诉的,但是原告(出借方)却一个被罚款、拘留,一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我们下面来看一下,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本文案例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一:

案件事实:1、借贷事实

戴某一因需向戴某二借款,戴某二分别从孙某某处拿到30000元后,扣下4500元的“砍头息”,从胡某某处拿到40000元后,扣下6000元的“砍头息”,实际交戴某一25500元与34000元。

2向法庭虚假陈述,隐瞒收取的“砍头息”

法院对戴某二询问时,其称其未扣除任何款项,足额交予戴某一。并承诺若作虚假陈述,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戴某一提供电话录音,导致虚假陈述水落石出

戴某一在庭审中提供其与戴某二的通话录音后,戴某二承认其对两笔款项分别扣除4500元、6000元的砍头息。

法院决定:

对戴某二拘留6日;对戴某二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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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律师点评

在法庭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阳光律师提醒

债权人(既出借人)追讨自己的债权,应当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对于老赖既能进行罚款、司法拘留、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打击,也能通过多种合法方式追回债权,切不可违法讨债,否则,钱没有要的,自己反而触犯法律而被处罚。


案例二:

案件事实:

1.2017年10月12日,陈某1向甘某某、黄某某借款4万元,约定每月利息4000元,并签订出借人空白的借条,直至11月9日,甘某某、黄某某扣除“砍头息”4000元后,才向陈某1支付3.6万元,并以第一张借条丢失为由,又与陈某1签订借款人空白、借款4万元的借条。

2018年4月后,因陈某1无力支付利息,甘某某、黄某某多次催收未果。甘某某、黄某某商议后于提起诉讼,并提叫两次的借条,要求陈某1偿还本金8万元及利息。

法院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了起诉。

2.2017年11月3日,陈某2向被告人甘黄二人借款2万元,约定每天利息400元,并签订出借人空白的借条,扣除“砍头息”后,甘黄二人向陈某2支付1.96万元。

2017年11月28日,陈某2又向甘黄二人借款3万元,约定前后两笔借款利息每天800元,扣除“砍头息”后,向陈某2支付了2.92万元。

2018年4月后,陈某2无力支付利息,后甘某某、黄某某商量后于提起诉讼,要求陈某2偿还黄章鸿本金5万元及利息。

法院开庭审理后,裁定驳回了起诉。

法院判决:

被告人甘某某、黄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阳光律师点评

可能有许多条友会问,案例一和案例二都是隐瞒砍头息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为啥案例一行为人仅仅是罚款和司法拘留六日,案例二被判处有期徒刑?

原因在于案例一中行为人在对方出示录音证据后及时认错,法院最终没有错误判决,未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二中,二行为人直到庭审结束,法庭做出裁定前仍然未承认伪造证据,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应当认定达到了虚假诉讼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所以二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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