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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专业资讯:追偿权是借贷纠纷吗,追偿权纠纷管辖规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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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3年7月,A某向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150万元期限为12个月的贷款,并签署《个人贷款合同》,案外人B担保公司为A某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A某与B担保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书》,案外人B担保公司与银行签署《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应A某请求,C、D、E自然人及F公司为A某的债务向B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因A某逾期归还中国银行的该笔贷款,案外人B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为A某向银行代偿该笔贷款,B担保公司承担责任后,向包括A某以及提供反担保的C、D、E、F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追偿,法院判决后,案外人B担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期间,反担保人D与B担保公司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书》,约定D向案外人B担保公司承担部分责任,案外人免除D的担保责任。协议签署后,D履行了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及本案的判决书同时明确: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A某追偿。

现D承担保证责任后,2019年,D依据《委托担保协议书》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以A某及其妻C为被告向某区法院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某区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后因客观原因申请撤诉。

2020年初,D再次依此管辖依据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知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

本案的争议产生即追偿权纠纷的到底由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通常的管辖标准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C、D无经常居住地,因此二者的身份证住址所在地的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无疑。

2.根据《最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2019年起诉之时便是依据主合同中关于纠纷管辖的约定提起诉讼,某区法院予以立案的,而2020年又提起诉讼时同样依此为管辖依据提起诉讼被不予立案。由此可以推定,在审查立案中关于担保合同纠纷项下的追偿权纠纷是否同样能够依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是有分歧的。一种认为: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一种主从关系,而追偿权纠纷又是从担保合同中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因此其权利主张的相关依据应以主合同约定为准;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追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具有独立性,并非

抛开本案中的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亦有观点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但细想本案中A某与D之间是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的,是否可以直接依据本条的规定提起诉讼有待实践验证。

目前。关于追偿权纠纷的法院管辖依据仍没有统一标准,从目前的情况看,各法院对法律及相关规定的理解亦有分歧,因此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积累经验,同时如有相关纠纷进行诉讼须谨慎并搜集有利的依据或证据支持自己的管辖依据去说服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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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加媛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