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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内幕盘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期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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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后果很严重!

今年以来,洱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重拳出击,先后对10余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提供老赖线索

两案顺利执结

被执行人伍某元向申请执行人洱源某水泥店购买水泥,因伍某元资金周转困难,双方约定先将水泥交付,货款以后结清。到了双方约定交付货款的时间,伍某元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付款,洱源某水泥店随即向洱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伍某元于2022年9月25日一次性付给洱源某水泥店货款38940元。

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届满后,伍某元仍然未向洱源某水泥店支付货款。该水泥店遂向洱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伍某元履行法定还款义务。

被执行人伍某元与申请执行人杨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伍某元以与他人合伙开公司为由,向杨某凤借款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然而在还款期限到期后,伍某元只偿还了1.82万元,对剩余的欠款3.18万元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推脱,迟迟未偿还。

杨某凤多次向伍某元催要未果,便向洱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洱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由伍某元偿还杨某凤欠款3.18万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伍某元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杨某凤遂向洱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上述2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均为伍某元,属系列案。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执行局依法对伍某元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号进行冻结,并对伍某元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以及到伍某元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都未发现伍某元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洱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执行情况反馈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据此,执行局终结了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在案件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向该局提供了伍某元现住处的线索。经核实线索后,该局立即展开行动,找到伍某元后,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在拘留期间,伍某元的家人代其将所有案款缴纳完毕。案件执行完毕。

拒绝申报财产抗拒执行

他被司法拘留15天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以下简称银行)与被执行人杨某胜、杨某凤、杨某辉、杨某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某胜、杨某凤向银行贷款3万元,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杨某辉、杨某芬作为担保人一并在该合同上签字捺印。

合同期限届满后,杨某胜、杨某凤未能及时偿还贷款,银行经催要未果后,向洱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胜、杨某凤向银行偿还贷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杨某辉、杨某芬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杨某胜、杨某凤、杨某辉、杨某芬未按时偿还贷款,银行遂向洱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该局责令杨某胜、杨某凤、杨某辉、杨某芬如实申报财产,但杨某辉无正当理由拒绝申报财产,并冲撞了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再三告知杨某辉拒绝申报财产、冲撞法官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杨某辉置若罔闻。对此,执行法官果断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措施。在被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将贷款及利息偿还完毕。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诉,但在申诉期间执行法官并不停止执行。

本报记者 周惠琼 通讯员 杨鹏超(记者)

责任编辑: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