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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观点信息:洛阳王治民间借贷纠纷,河南省拒执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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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近期全省法院审结的10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各5起。

吴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告人吴某,住荥阳市刘河镇。王某申请执行吴某315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向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吴某履行义务。但吴某并未履行法律义务,且吴某个人及其管理使用的其亲属的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大量现金交易,金额为250余万元。2016年12月23日,吴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逮捕。

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个人及其管理使用的银行账号中发生多次大额现金交易,属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6月30日,汝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年底,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告人冯某,住濮阳市华龙区。马某申请执行冯某、濮阳市某面粉公司10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经过评估、拍卖后流拍的濮阳市某面粉公司机组设备以89.6万元的变卖保留价作价抵偿给马某,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2017年6月,法院执行人员对该设备进行强制拆除,冯某在有能力配合执行的情况下,组织多名亲属使用暴力妨碍执行。华龙区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冯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2018年3月14日,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交付已查封的设备,但其在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过程中组织亲属采取暴力方式阻碍执行,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冯某服判,不上诉。

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告人杨某,住焦作市中站区。杨某某、窦某某申请执行杨某赡养纠纷一案。杨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不向其父母支付判决确定的每月60元的赡养费和部分医疗费,并从此下落不明。执行中查明,判决生效后,杨某为妻子王某购买保险产品,年缴保费4900元;为儿子杨某峰购买保险产品,年缴保费1800余元。2018年农历大年初三凌晨,执行干警将回家过年的杨某抓获并拘留,但杨某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2018年3月,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尊老爱幼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杨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却每年为妻儿缴纳大额保险费,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杨某拘役二个月。宣判后,杨某服判,不上诉。

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被告人陈某,住伊川县城关镇。蔡某申请执行陈某14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陈某将别克轿车以10万余元的价格转让,将经营中的餐饮公司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但所得转让款并未用于偿还涉案借款。2017年12月1日,陈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逮捕。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审理期间,陈某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2018年4月27日,伊川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陈某服判,不上诉。

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告人张某,住鹿邑县。自诉人史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663万元一案。史某某于2017年10月向鹿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张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查明,张某在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时隐瞒了其开办的注册资金3000万元的河南某投资有限公司;隐瞒了其以妻子名字开办的注册资金100万元并由其经营的鹿邑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在自己名下的宝马牌汽车一辆。执行人员在对张某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时,发现其名下两个银行账户有多笔较大金额的款项收入。另在法院拍卖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时,张某拒不搬出,致使该房屋至今没有完成拍卖交付的程序。2018年3月,史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鹿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其名下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但没有用于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且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拒不迁出法院已查封的房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遂于2018年4月26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张某服判,不上诉。

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告人韩某某,住安阳市殷都区。自诉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告人韩某某、索某某16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涉案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韩某某使用他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流动资金为1万余元;2016年1月24日,韩某某以他人的名义购买安钢大道与钢一路交叉口房产一套,面积108.69平方米,并向开发公司缴款100万余元。本案案发后,该房产被依法查封。2017年10月,李某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韩某某刑事责任,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为逃避执行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使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进行交易,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在案件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后,仍继续对抗执行,拒不认罪,依法应予严惩。遂于2018年年初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韩某某服判,不上诉。

新乡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案

杜某某申请执行新乡市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安装费报酬款46.9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依法冻结了其存款账户,但账户上无存款。经法院多次执行,该公司在分期履行10.5万元后,拒不支付剩余款项。执行中查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靳某,实际控制并经营公司的是其子靳某某。另查明,该公司账户被冻结后,公司业务资金往来均通过靳某某和其妻子的个人账户进行运转,仅在2014年8月份,二人名下资金来往为700余万元。

2017年7月20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新乡市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该公司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新乡某公司及靳某某服判,不上诉。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告人张某某,住开封市龙亭区。自诉人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等人19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亭区人民法院在一次强制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当场从张某某身上搜出现金2万余元,但张某某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龙亭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2018年3月14日,于某某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张某某刑事责任。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某主动履行10.8万元,余款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于某某的谅解;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龙亭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李某某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告人李某某、蔡某,住焦作市山阳区。中国银行焦作分行申请执行李某某、蔡某借款本息314174.94元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多次对李某某、蔡某做工作,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但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李某某名下有轿车一辆在本案执行期间转让给他人,得款没有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2018年2月1日,中国银行焦作分行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某、蔡某的刑事责任。在刑事自诉诉讼过程中,判决宣判前,李某某、蔡某偿还了民事案件全部借款本息;自诉人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山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洛阳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被告人洛阳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某某申请执行洛阳某公司102万元借款纠纷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法人代表郭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后,该公司履行52万元,余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该公司未按协议履行。2016年3月1日,该公司因经营活动收入360万元,款项直接打入郭某某的私人银行卡中,但其没有用于偿还生效判决确定义务。2017年年底,王某某向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西工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将郭某某移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郭某某主动投案并清偿了全部债务。

2018年1月,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洛阳某公司在法院执行期间有大额的经济收入,存入被执行人法人代表的银行账户,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鉴于被告人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自诉人表示谅解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西工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本栏目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河南科技报社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