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新昌法院依法惩治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中的虚假诉讼行为,针对被告陈某伪造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确认恋爱关系。2018年4月至10月,马某通过媒人分两次给予陈某彩礼共计22万元及若干金饰 ,双方约定于2021年11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发生矛盾,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3月7日,马某向新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请陈某返还彩礼22万元及价值1.5万元的黄金首饰。
庭审过程中,被告陈某抗辩称部分彩礼已用于结婚当日置办酒席及购买烟酒糖等,并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一份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14日、款项为20800元的餐饮收据,以及一份补办的购烟小票。经当庭质证及承办法官庭后实地调查证实,陈某提供的餐饮收据系其母为逃避彩礼返还责任,通过请托的方式恶意伪造。购烟小票证实的交易发生日期亦明显晚于约定婚期。
处罚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上述伪造证据的行为属于“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其违法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陈某罚款1万元。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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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一)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1. 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3.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4.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5.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6. 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7.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8.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二)司法实践中,下列行为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行为:
1. 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2. 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3.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 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5. 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6.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7.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法 官 提 醒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打击虚假诉讼已成社会共识,切勿为了获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触及法律红线。为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新昌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