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24执63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王赵军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冶父山镇幸福村井边村民组14号
身份证号:91****0817
立案时间:2020-03-11
执行法院: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靳兴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高勇国借款本金157453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57453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元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赵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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