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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科普一下保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例,2万元债务拖欠20多年,债权人提起诉讼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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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前调解,当事人履约结案,法官提醒:


主张权利要及时,切勿过了时效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20多年前,浏阳的范先生先后借给邻居黄先生夫妇2万元现金,但黄先生出具的借条上没有注明归还日期。前不久,范先生翻出这几张发黄的借条,在要求黄先生履行还款义务未果后,将黄先生夫妇告上了法院。


时隔这么久,这几张借条还有法律时效吗?近日,市人民法院在受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也感到十分犯难,从法律时效来看,范先生的债权已超过最长保护期,但借贷关系又是真实有效的。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桩跨时27年的纠纷得以化解。


范先生与黄先生夫妇系邻居和朋友关系。1995年,黄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劳务公司,因需要资金周转,向范先生提出借款。在随后的两年里,黄先生先后5次向范先生共计借款2万元,并出具5张借条,约定了利息,但未注明具体还款日期。


“因为是朋友,所以借条不是很正式,就是在便笺上手写的借条。”范先生说,考虑到黄先生当时的实际情况,他未要求其在借条上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只是口头约定借款期为一年。


然而,黄先生并未按期偿还本金和结算利息,而是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要求延期归还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


“找过他们几次,但每次都说暂时没钱还款,要我再等等。”范先生说,碍于邻居和朋友关系,他没有强硬要求收回本金。后来黄先生搬了家,双方便很少再联系,其间范先生也没有再催问过黄先生债务。


直到2019年,范先生与黄先生在街头偶遇,再次谈及这笔债务时,双方经过协商,黄先生归还了范先生2万元。不过,双方对这2万元的理解却不同,范先生认为这2万元是黄先生应支付的部分借款利息,而黄先生却表示,当时经过协商,范先生同情自己的遭遇,明确表示这2万元算作归还本金,不再追偿相应利息。


因双方对这笔款项有理解偏差,前不久,范先生拿着五张发黄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先生归还本金及利息10万余元。


“如果按照借条上的利息约定,范先生主张的权利是合理的。”在受理该案时,法官发现,范先生所提供的借条全部发生在20多年前,时间最长的已有27年,虽然借贷行为是真实的,但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期,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依法驳回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了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决定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黄先生夫妇承认向范先生借款行为,并表示愿意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进行清偿,后在法官的调解下,黄先生同意一次性支付范先生14000元,并当场履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范先生与黄先生握手言和,并对法官的悉心调解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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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有一句谚语叫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顾名思义,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针对该案的特殊性,法官表示,在民间借贷领域,《民法典》对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长保护期不得超过20年,如果债权人在20年内不主张债权,就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人主张债权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丧失胜诉权并不代表丧失实体请求权,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届满,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债权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欠债人愿意履行还债义务,债权人依然有权领受。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如果欠债人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或主张债权人受领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将不予支持,债权人也可以拒绝。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