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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观点解读:民间借贷纠纷刑民交叉,个人廉政风险点排查及防控措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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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案件风险防控路径探究

——以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冲突为视角



该文获第三十一届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三等奖


内容提要:

“套路贷”案件的民刑交叉属性导致其办理过程存在管辖、既判力、执行以及时效方面的冲突,这就导致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引发诸多风险。尽管司法实务中有“先刑后民”的规定,但是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其弊端,既降低案件办理效率又会引发新的问题和风险。这些审理风险具体表现为打击尺度不准确、信访风险以及经济金融风险。

本文从“套路贷”案件的审理风险处着眼,以“套路贷”审理案件的大数据理论分析支撑,以涉及“套路贷”案例中存在执行困境作为切入点,指出很多涉及民刑交叉的问题,刑事判决并不能从根源上化解风险与矛盾,被害人在涉案财产执行中仍然处于不利地位。本文的研究范围是民刑交叉困境的程序路径探究,避开实体问题领域进行程序研究,将抽象问题具体化。提出 “套路贷”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打击尺度不准确、信访风险以及经济金融风险。

为了“套路贷”案件中的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都获得法律的公正裁判,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民刑交叉中的“套路贷”案件可以依据全面适度原则以及民刑程序无顺序原则,借鉴民刑合一的思路去办理,在价值共识之上使法律概念在民刑领域之间实现互通。此外,根据套路贷风险程度测算指标,应由扫黑除恶办公室牵头,民事审判庭与刑事审判庭、执行部门、公安部门、金融部门形成案件涉案相关人审查联动机制,设立专门案件查控系统形成联动。


以下正文:

一、实证检视:“套路贷”案件审理程序困境之实践现状

“套路贷”具有民刑交叉关系,社会危害性大和被害人情绪不稳定等性质。“套路贷”案件办结前既有民事案件的外观,深层次又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案件既侵犯被害人的个人财产,也影响公共经济秩序;被害人受有经济损失,渴望公权力获得救济的心情迫切。

“10·26”特大套路贷案件,作案手法新颖、隐蔽,涉案资金隐蔽性强;团伙组织架构极为严密, 涉案平台资金交易流水亦是全国罕见。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可能会寻求多种手段救济,很多涉案财产可能与正在审理的诸多民事案件相关联,如何权衡不同利益,处理好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的关系就成了司法审判的难点。[1]

以一则案例为例:胡某与王某签订《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借款本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签订合同后,胡某依约向王某名下账户支付借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整。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金。胡某多次找到王某要求其履行义务,但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被告王某主张其系在陷入套路贷的情况下被犯罪团伙挟持,向A公司用自有房产抵押借款100万元。该笔借款到账后立刻被套路贷犯罪团伙转走,由于胡某放贷的A公司与所涉套路贷团伙依据现有证据不存在共犯关系,故刑事审理中未对胡某及A公司进行处理。其主张对于该笔款项已经在刑事判决中进行了处理,其是被胁迫签订的合同,作为被害人,对于该合同不应承担履行责任。[2]

在这个案例中值得思考的问题有:其一,一审法院未经事实审理,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胡某诉讼请求是否于法有据。刑事判决中判令退赔被害人涉及该合同的财产能否对该合同的效力认定产生作用。民事审判程序究竟该如何推进。其中涉及的审理中民刑程序的管辖冲突与既判力冲突笔者将在下文进行分析。

其二,在一审刑事判决中,法院判令套路贷团伙退赔100万给被害人王某,在刑事判决未生效,该款未被执行到位的情况下,胡某就该笔款项提起民事诉讼,并对王某抵押的房屋采取了诉讼保全,所涉及王某及其胡某的利益如何衡量。

刑事判决能否从实质层面保护好被害人的利益,很多涉及民刑交叉的问题,刑事判决并不能从根源上化解风险与矛盾,被害人在涉案财产执行中仍然处于不利地位。这种在刑民审理程序中的涉案财产执行冲突往往会对刑事与民事审判工作造成诸多风险,也会对民事案件当事人或刑事案件的涉案相关人、被害人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二、理性探索:“套路贷”案件办理中的刑民冲突风险表征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本属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它们相对独立、互不相干,各自依据不同的程序规则予以解决和处理,并不会发生交集,且即使发生交集也可以分别处理。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常常出现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案件。

(一)“套路贷”案件办理中的刑民冲突表现

按照学界通论,民刑冲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管辖冲突、既判力冲突、执行冲突及时效冲突等四种冲突[3]

1.套路贷案件审理刑民管辖冲突

如上图所示,“套路贷”案件处于民刑交叉地带,实施者依据精心设计的借贷外观可以顺利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向被害人主张民事权利,但其内在的社会危害性又必须接受刑事程序的审理,所以此类案件在实际办理要注意程序的转换衔接问题。近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社会的渐进成熟,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刑民分离的理想,公法、私法的界限”逐渐被打破。[4]司法实务中,有限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从零开始,有些案件事实已经被其他生效文书认定,还有一些案件事实虽未有生效文书确认,但是已经在其他案件进行认定并且案件结果有重大影响,此时就需要等待另案结果,可以是民事程序等待刑事案件结果,也可以是刑事程序等民事案件结果。但是并非所有的民刑交叉案件都要等待相关联程序的审理结果。[5]有学者认为,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6]按照此规定,“套路贷”案件办理过程中,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处理产生实时性影响时,民事程序应当中止等待刑事另案结果。

另外司法实务中还存在办理民刑交叉案件刑事程序优先的规定[7],已经进入民事审判程序的“套路贷”案件,依照该规定一律终结民事审理程序,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此外,还有观点指出,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后是中止审理,还是移送有关犯罪部分、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关键是看经济犯罪嫌疑部分与经济纠纷案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不应对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查,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查。[8]

以上规定涉及了民事程序等待刑事结果、刑事程序优先以及两种方式的适用条件,但笔者认为以上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却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果,相反给司法实务带来了新的程序障碍。首先,对于民事程序等待刑事结果的观点,由于刑事证据证明力要求高于民事,逻辑上刑事程序中不成就的事实对民事事实认定没有影响,另一方面刑事程序中成就的事实虽然能被民事程序采用,但需要满足该事实对民事案件有实质影响。鉴于实务中民事案件承办人查清刑事案件进展和案件事实的难度,该规定基本无法在民刑交叉案件中适用。其次,对于刑事程序优先的规定,司法实务中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权限十分有限,“套路贷”实施者聘请专业律师代理,有针对性的选择不敢应诉的被害人起诉,民事程序中识别犯罪线索的难度很大,加之“套路贷”经过精心设计已有民事借贷关系的外观,三机关之间并没有一个畅通的协调沟通机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并非能快速立案进入刑事程序,借助此规定处理设计民刑交叉的“套路贷”显然不能解决现实办案困难。即使能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事案件中的犯罪线索进行移送,但对具体操作规程仍是空白,比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使用什么法律文书,是否应将已经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同时移交公安机关,等等。程序规则的缺失,导致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移送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如有的案件,在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长期不予答复,也不予立案侦查,导致一些被害人告状无门。再次,对于民事程序走向的适用条件,同样存在衔接障碍。“套路贷”处于民刑交叉地带,交叉关系可以大致分为竞合和牵连两种模式。竞合模式即指刑事、民事程序对同一法律关系进行评价,牵连模式即为刑事、民事程序对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评价。如前所述,民事程序中确定关联刑事案件的进程和内容已经十分困难,即便能够确定关系,牵连模式下“套路贷”案件的程序衔接障碍同样突出。“套路贷”的属性决定了必然存在前后多个行为,其中部分行为进入民事程序审理,部分进入刑事程序时,民事程序处理结果必然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而刑事后续程序必然也会受到民事结果的限制。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财产应当由何种程序解决及适用条件的问题。“套路贷”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处理失当必然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很多套路贷案件的关联人就刑事案件中的行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该诉讼所涉及的民事合同形式上完全属于有效合同,而对该合同的履行所涉及的财产又可能属于刑事涉案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应对民事与刑事涉案相关财产的交叉问题值得研究。

就穆嘉案而言,笔者经过调查研究发现,穆嘉本人涉及案由诸多, 而很多借贷关系又衍生出众多关联案件。如图所示:

2.既判力冲突

由于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任务、目的等侧重点均不相同,在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时,两种程序对同一事实或相关事实的认定发生差别的可能性较大,由此导致不同判决效力的冲突。如前述引入的案例,“套路贷”实施者实施的多个虚假出借行为,现有证据不能确认全部虚假出借行为,刑事程序依证据仅对其中部分行为作出有罪认定,进入刑事程序的其余出借行为不满足刑事证明力要求,该行为既没有被刑事判决认确认也没有被否定,与之关联民事程序事实认定陷入僵局。一般认为,刑事和民事诉讼制度在程序价值和证明要求上存在区别,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要高于民事诉讼,民事证据要求的高度盖然性并不能达到刑事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因此,民事程序在先认定的事实不会对后续刑事程序产生影响,后续刑事程序仍需要对事实认定按照排除合理标准进行;相反,在先的刑事程序认定的事实会对民事诉讼程序产生约束力,影响民事判决结果的形成。但是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刑民诉讼程序价值和证明标准的差异,先民事诉讼认定的积极事实并不必然在刑事诉讼中被认为成立。同样,刑事诉讼中未确认的积极事实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也不必然被认定为未发生。前述案例中同一行为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被认定为不同结果。在刑事诉讼中不满足排出合理怀疑的要求,但民事程序中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此时该行为陷入一种在民事程序中负刑事责任,在刑事程序中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中间状态。“套路贷”案件刑民交叉范围内既判力标准难以把控,机械固定采用某一标准会导致案件在刑事立案时已进入民事程序,特别是已经裁判已经执行的案件因所涉事实可能涉及犯罪在刑事程序中做出不同的认定,最终被撤销。即使刑事程序没有做出认定的行为也有高度盖然性被认定,如此一来,不仅会损害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同时还会影响已经履行裁判执行回转程序的稳定性。所以,司法现实中还难以适应此标准。

3.执行冲突

套路贷案件执行阶段仍然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这个冲突主要体现在对涉案财产性质的认定。如前述案例中,涉案财产认定为赃款赃物就要按照刑事程序进行罚没,某种程度上会与民事权利人的诉求产生冲突。但是,刑事涉案财产的执行与民事涉案财产的执行程序并没有区别。但在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中,刑法规定了追赃程序,这就产生了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返还借款本息与刑事犯罪案件中追赃的冲突。实践中可供执行的财产总额往往不能满足民事裁判和刑事裁判的需要,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对现有财产确定执行顺序。

4.时效冲突

套路贷案件审理中的时效冲突体现在因民刑事采用不同的时效制度,因同一借贷行为同时触犯了刑事规范与民事规范,因民事诉讼时效短于刑事追诉期限,所以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的处理顺序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尤其是在民事与刑事竞合的情况下,现有刑事附带民事的规定客观上延长了民事诉讼时效。先刑后民的处理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给民事程序增加了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如构建先刑后民的诉讼制度,对于在后的民事程序可以探索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或者按照诉讼中止处理。

(二)套路贷案件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

“套路贷”案件办结前既有民事案件的外观,深层次又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案件既侵犯被害人的个人财产,也影响公共经济秩序;被害人受有经济损失,渴望公权力获得救济的心情迫切。其在办理过程中会存在如下审理风险:

1.打击尺度不准确风险

“套路贷”案件民刑交叉的属性决定既包含受民事法律调整的行为,又包含刑事法律调整的行为。但是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的任务、手段均不相同,刑事诉讼法规定其任务是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民法总则规定其任务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此可以发现刑事程序的公法属性决定了其注重对犯罪的打击,民事程序追求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笔者认为“套路贷”案件程序冲突必然面临“套路贷”案件办理过程中打击不力和打击扩大风险。

打击不力风险是法院办理“套路贷”案件面临的第一大风险。“套路贷”案件中的实施者自始至终都在利用借贷的表象掩盖真正的犯罪意图,如前所述,“套路贷”实施者精心策划民事行为外观,聘请专业律师并有条件的选择特定被害人进行起诉,民事程序中识别“套路贷”的难度十分高。民事程序中如何识别出“套路贷”的问题属于实体问题,主要受限于调查权限,以及查证等方面的因素。程序层面上,民事程序私法的属性决定其无法对意思自治以外的领域进行有力评价,[9],此时犯罪嫌疑人必然获得隐匿、逃脱的机会。民事保全手段和目的与刑事程序间的差别,也给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的机会。最重要的一点,民事程序中的生效文书对事实部分的认定会产生既判力,一旦未能刺破虚假借贷关系的外衣识别出“套路贷”,必然会让“套路贷”免于刑事程序的审理,民事审判程序会成为“套路贷”洗白犯罪的途径。即使民事程序过程已经意识到“套路贷”的可能,经过民事程序认定的事实也与刑事程序的事实认定相互影响。

打击扩大风险是另外一种形式的风险,是前述打击不力风险的另一面。民刑交叉问题刑事程序处理面临的风险,并且当事人财产受有损失,迫切的心情会引起各种程序导致打击扩大风险增加。与打击不力风险不同,由于刑民证据要求方面的差异, “套路贷”案件经过刑事程序认定的事实必然作为后续民事程序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刑事程序的公法属性限制民事程序调整平等主体经济关系的功能,最终影响当事人经济权益在意思自理领域的保护效果。

2.信访风险

信访风险,最大程度保护被害人经济利益成为“套路贷”案件办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问题,民生问题得不到有理化解极易演化为重大信访事件。“套路贷”案件被害人合法损失风险,一方面,被害人寻求挽救经济损失的迫切心情会导致他们同时启动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加剧程序选择困境;另一方面程序困境的破解过程也需要时间。两方面相互影响,加剧了被害人损失持续扩大的风险。从被害人角度出发,经济犯罪被害人更关注经济的损失挽回的特点与民刑程序交叉的困境会交叉在一起,涉案财物认定处置困难。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第一,实践中涉案财产往往不能满足刑事和民事全部裁判内容,即使能够满足,刑事裁判中的罚没会排斥民事裁判结果的执行。第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会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民事程序和性程序分别采取这些措施,会产生同一财产被多重查封、扣押、冻结的结果。[1]尤其在多部门办案过程中,工作进度的不统一也会影响被害人的情绪,从而加剧信访风险。

3.经济金融风险

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置问题既关系到被害人切身利益从而形成的社会稳定问题,也关系到涉案财物依法处置、分类处置如何最大限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的问题。如前所述,“套路贷”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首先,经济发展为套路贷存在提供了空间,“套路贷”利用经济发展空隙进一步加剧被害人的经济压力,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形成经济金融风险。笔者认为“套路贷”的影响将通过被害人持续向被害人身后的经济链发展,一般情况下也还有银行贷款,一旦陷入套路贷就会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其他担保人和债权人都会受牵连;其次,“套路贷”案件中所使用的资金

三、路径突围:套路贷案件风险识别与防控进路

“套路贷”案件的民刑交叉困境是其面临风险的首要原因,防控风险也就是要破解“套路贷”案件办理程序中的民刑交叉困境。

(一)套路贷案件风险防控原则

1.全面适度原则。

如前所述“套路贷”案件面临的第一个风险就是打击尺度不准确,因此“套路贷”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坚持全面适度原则。办案过程中识别“套路贷”后既要坚持用刑事程序惩治犯罪,严厉打击民刑交叉范围内破坏经济犯罪的活动,又要尊重平等主体的意思自治,加强民事范围内合法行为的保护。

2.民刑程序无顺序原则。

如前所有,现司法实践中一直坚持着先刑后民的操作,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因此办理“套路贷”案件时应当秉承民刑程序无顺序的原则。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采取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办理。在日本,因为法律上没有将先决关系作为中止的法定事由,所以,当存在先决关系时,是否应当中止本案民事诉讼属于法院裁量的范畴。[11]

(二)套路贷案件风险防控路径

1.刑民程序选择同一性的认定

实务中对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标准多有诟病。有观点认为,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不存在刑民交叉的问题。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12]两者的共同特点都是经过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也就是说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都是站在法规范的视角进行审视所形成的自然事实或生活关系。判断刑民交叉问题,应当直接着眼于“行为”或“事实”本身。当同一行为或事实同时符合刑法与民法的某项规定,或者说是刑法与民法均对同一行为或事实进行调整,因而产生了交叉、竞合。[13]在上述案例中,一审刑事判决中并未涉及对于合同效力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判令退赔100万是基于套路贷行为所涉及刑事犯罪的涉案财物处置。而胡某所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基于对该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应属于民事程序中一事不再理的范畴。在先民事程序尚未审结、且宜先行处理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应中止审理民事程序。在刑事判决责令退赔被害人本金、民事程序恢复审理后,可对刑事裁判部分裁定驳回起诉,但被害人仍存在其他属于民事审理范围损失的,应对该部分请求继续审理。

2.在价值共识之上使法律概念在民刑领域之间实现互通

司法在统一法秩序的过程中,民法与刑法的协调融合至关重要。这种融合应该是“违法”和“合法”基本判断的相对一致,体现在法学理论上,是“体系”和“概念”的相互融合。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民刑思维方式和思考方向的一致。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 、行政三合一的做法。2014年,全国共有5个高级法院、94个中级法院和104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 ,[14]如今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加,取得效果也显而易见。“套路贷”案件涉及民刑交叉时可以借鉴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的模式,在合议庭组成上由民事、刑事法官共同组成,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按需启动,以最好的方式破解程序障碍。

3.完善涉及民间借贷案件审查甄别程序

套路贷”通常披着民间借贷外衣,作案手法隐蔽,事实难以认定。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对“套路贷”违法犯罪的警觉应不断提高,对于案件当事人的审查应当形成完备的工作机制,防止民事案结而刑事、执行事不了。具体涉及套路贷风险程度测算指标如下:

对此,笔者认为应由扫黑除恶办公室牵头,民事审判庭与刑事审判庭、执行部门、公安部门、金融部门形成案件涉案相关人审查联动机制,设立专门案件查控系统形成联动。

结语

套路贷案件属于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受民事和刑事两方面法律约束。民事和刑事法律在套路贷案件审理过程产生许多冲突,这些冲突使得套路贷案件办理过程产生了不确定的风险。套路贷案件的风险防控这个论题不仅对现阶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案件办理具有实际意义,也借此开阔民刑交叉案件办理思路。因此,笔者从民刑交叉案件办理的视角深入分析套路贷案件冲突类型,探析冲突产生的原因,寻求解决具体冲突的路径,希望在现行法律体系内来化解套路贷案件中风险,并借此引发对民刑交叉案件办理新思路的思考。


作者: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纪文哲


[1]涉案18亿!镇江警方侦破“全链条”特大套路贷案!,详见https://www.sohu.com/a/4_198095,2019年8月12日访问。

[2] 内容详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终字第2091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10403号民事部分判决。

[3]郑琼:《各行其道:刑民冲突案件的审理思路——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冲突为视角》,载《行政与法》2012年第12期。

[4]The Enforceability of Excessive U.S. Punitive Damage Awards in Germany,39.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1991)P79.

[5] 只有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下,民事案件才应中止审理。

[6]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卷(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602-603页。

[7] 《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设计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8]详见: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邢经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

[9] 即使依照《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移送犯罪线索也需要时间。

[10] 印仕柏:《民刑交叉案件管辖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6期。

[11] 张卫平:《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处理的规则与法理》,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5期。

[12] 王玉珏:《信用证欺诈案件之刑民界分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0-40页。

[1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13页。

[14].宋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的再思考》,载《中国审判》,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