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以高效、快捷的方式化解纠纷,便利维权,减轻诉累,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积极重要作用。前进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增强司法服务能力,有效缩短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周期,修复当事人关系,促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达到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张某2017年2月到被告某公司从事保安和更夫的工作 ,有满勤和工龄工资,扣除保险实际每月应开2100元多,张某一直出勤。2020年某公司开始拖欠张某工资,至2022年3月,共拖欠张某工资17000余元,2022年4月某公司给张某开了两个月工资,还尚欠张某工资一万余元。之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书,认为张某和某公司间就张某的工资数额不存在争议,所以撤销了仲裁案件,于是张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
综合审判庭高法官详细了解了当事人情况,被告某公司称,是因为公司效益不好,才拖欠张某工资,对欠付的数额没有异议,表示在一定时间内积极还款。高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被告态度诚恳,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面对面”阳光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在征得双方同意下,本院组织调解。法官积极做双方思想工作,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陈述利害,耐心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帮助双方解决分歧,最终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形成调解书。
前进区人民法院开展民事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调解灵活高效的优势,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法律效益。持续提升法官调解意识和调解的自觉性,精准回应新时代“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司法需求,灵活适用调解方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办案中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实现良法善治、促进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