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02执4386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刘明辉
性别男
年龄41
身份证号*******66638
住址安徽省分水亭乡龙台村天堂村民组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合肥美斯特建材有限公司、刘明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文永福借款1252000元,并自2018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朵朵、徐文虎对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给付义务中的1300000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文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美斯特建材有限公司、刘明辉、刘朵朵、徐文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