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前,因未履行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下称“建行张家港分行”)的还款义务,上市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康得 002450)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相关报道:《涉银行借款纠纷 康得新成失信被执行人》)
2月28日,康得新披露公告显示,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或不宜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以上表述为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的内容,其中,被执行人包括康得新及其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光电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康得菲尔”),申请执行人为建行张家港分行。
“出现这种情况,通常是客观原因造成的。目标资产暂时无法处置,比如说被执行人名下有一栋楼或一块地,但楼或者地的产权存在一定的瑕疵,尚需补充手续才能通过司法拍卖进行变价。”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还有的情况,例如被执行人高价购买并正在使用的机器设备或者生产工具,如果强制变卖可能导致设备难以实现其价值,且变卖后获得的价款较低,人民法院可能就‘活封’这些设备,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创造经济效益,更有利于其还债。”
王德怡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规定,法院强制执行后,执行案件一般为六个月,在此期间人民法院会通过技术手段,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会向被执行人下发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如果人民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条件的,人民法院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此外,王德怡还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代表执行程序的终结,不代表被执行人法律义务的免除。一方面,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不会撤销,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资产不会解冻;人民法院会定期扫描被执行的银行账户,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款项,会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措施会持续保留,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月25日,康得新披露公告称,因与建行张家港分行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且未履行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康得新及其子公司光电公司、康得菲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公告显示,此次共涉及两份《执行决定书》,分别为“(2019)苏0582执7345号”和“(2019)苏0582执7346号”。康得新于去年11月披露的公告显示,建行张家港分行于去年11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分别涉及与“光电公司、康得菲尔、康得新”,以及与“康得菲尔、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涉及金额约1.30亿元和44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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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 肖玮 李云琦 编辑 孙勇 校对 李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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