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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动态知识:民间借贷纠纷立案金额限度,胡鑫鑫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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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致远中学胡鑫宇同学的校内离奇失踪对胡鑫宇父母肯定是一个巨大的打击。为了弄清真相更关键是为有可能找到胡鑫宇,胡鑫宇父母一直在哭诉着请求警方早日立案。可至今案发近100天了,警方仍以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标准而未给予刑事立案,这不能不说警方的立案标准设立存在瑕疵,有点不合常理,不近人情。

首先说说立案与不立案的区别。一是立案说明案件受到了警方的重视,案件有早日获破的希望,受害者的受害程度有可能降至最低(如胡鑫宇在失踪后,只是受到侵犯未被马上杀害,则真正早日寻找有可能在胡鑫宇未被杀害前将其挽救;如已被杀害,则早日立案可在证据和线索还未被逐渐消失前,凭还存在证据和线索早日破案,将犯罪者早日伏法。如果立案不断后拖,等到真正破案力量接手破案时,证据和线索已被消失怠尽,此案件极有可能不了了之),这样可以安抚受害关系人的心情,降低她心中的痛苦。二是立案可对正在和想要犯罪者以威慑,从而可以扼制其继续犯罪从而使犯罪程度降低。三是立案可以增大早日发现犯罪保护伞的机会,从而促成真正破案力量的早日介入。这样可以降低破案成本,抑制犯罪后果,提高破案成效。关键的是,早日真正介入可降低犯罪成攻的可能性从而从源头上抑制案件的发生。四是立案不会像不立案一样,时间一久便会不了了之,这会增加犯罪者作案的顾怠从而降低其犯罪动机。

如上所述,立案的效果远高于不立案。马上立案对受害关系人和社会应都只有好处。那合理的立案标准应是什么?笔者认为不是已有犯罪事实,而应是案件的重要性。我们不能犯罪事实出来了再去立案破案,而应是立案破案从而阻止犯罪事实的出现。如果案件意味着将有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无论当事人是否被侵犯,都应马上立案破案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延续。

如胡鑫宇这类的人身失踪案,站在重视生命和人权的角度,无论它属哪种情况(是自己出走还是外力促使消失,是自杀还是他杀),都应马上立案。因为人一失踪,无论是否外力侵犯,都意味着他有安全风险甚至失去生命的可能。而看不开直至与世无留恋牵挂的应是极少极少,而现实是现在人被绑架侵犯甚至至死的情况却是经常发生,所以人一旦失踪,我们首先就应想到他时刻有具大危险。我们不能在发现他已被侵犯或发生事故甚至死亡之后再去立案,而应是马上立案破案以防任何不测的发生。

在此不能不谈警方不愿立案的一个因素,那就是破案成攻率的考核。像胡鑫宇离奇失踪案,在未立案前就很难发现犯罪事实,这样的案件一旦立案就意味着很难侦破,这将降低破案成攻率从而直接减少其工资绩效,故警方对重大疑案立案愈是抗拒。不同案件侦破的难度是不同的,所以 一刀切考核破案成攻率并不合理。而案件的难易对人又是相对的,因人各有所长短。好的考核办法应是激发所有人的积极性,集众所长去破所有案件,这样破案成攻率才能大大提高。但破案成攻率的设置恰恰在众人之间设置了隔阖与屏障,利益的制衡将极大影响群策群力从而严重降低破案成攻率。故笔者建议警方取消破案成攻率的考核而将考核的重心转向警员的素质和表现。

综上所述,是否有犯罪事实不应是警方立案的唯一标准。有可能发生事故和犯罪的我们也应无条件进行立案,尤其是人身失踪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大限度抑制事故和犯罪的出现及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