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535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1%,其中调解撤诉216件,调撤率40%。 其中提供抵押的476件,约占总数的89%;其余均为无担保信用贷款案件,约占总数的11%。贷款用途中,用于住房等生活所需的257件,用于购车等消费经营的242件,信用卡纠纷 36件,分别占总数的48%、45%、7%。
一、金融机构借款案件调解难的成因
(一)陈年旧账,人难找风险大
金融借款案件超过还款期限5年以上的不在少数,甚至还有10年以上的案件,这类案件风险性很大。2016年,我院金融借款案件超过还款期限5年以上的达75件,占总数的14%,其中包括部分超过10年以上的案件,排除少数通过转期偿还的方式以保全诉讼时效以外,大部分当事人早已外出务工多年或者住址变更且杳无音讯,给案件送达带来很大难度,调解就更无从谈起了。
(二)债无担保,案易结事难了
农村合作信用社借款主要采用信用贷款的方式提供,这类借款案件且往往都是事实清楚简单,法律关系明确无争议,但这类借款缺少相应的担保,相当部分的贷款人是无固定收入,无固定存款,无固定财产(房子多为小产权房或只有唯一的一套住房)的典型“三无人员”。此类借款案件法院判决轻松容易,但是其牵涉的日后执行困难却很大,难以达成调解基础。
(三)金融冲击,心有余力不足
近段以来,金融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金融危机导致部分企业压缩成本和开支,失业人员增多,收入下降,产生信用危机。债务人恶意逃债严重,银行只能通过诉讼确权,冲销坏账。
(四)帮贷借款,非我用我不还
在金融借款案件中,存在不少帮贷现象,即贷款人为了自己的亲戚朋友,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后交由后者使用。由于知识文化水平较低,他们往往认为,帮亲助友的借款应该由使用者偿还。一旦使用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偿还,贷款人将面临银行的起诉。这类以借款交由他人使用为由,拒绝还款者不在少数。这类现象的出现,大大加大了调解难度。
二、应对金融借款案件调解难的对策建议
(一)巡回办案,集中办理
金融借款案件影响实际利益及社会稳定,在此类案件纠纷的处理上,确立巡回办案,集中办理的办案原则,可通过集中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实际了解案情和经济状况,及时做思想工作,促其参加诉讼采用调解方式或就地调解。以实行调解优先、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此类案件既可解决时效问题,为国家贷款的安全回收奠定基础,也可最大限度地化解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稳定和谐。同时,将为大量的无担保信用贷款的偿还和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协调联动,放水养鱼
据办案和走访调查,发现许多当前未还款的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赖帐和无意归还之意,而是确因现实困难,周转不灵,资金紧张,导致还款搁置。针对这类现实情况,应当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经济状况暂时恶化而又具有长远发展潜力的当事人,可促使双方达成分期分批还款协议;可积极与银行协商共促达成“放水养鱼”、“共度难关”的共识,为他们提供较为宽松的还款条件,以达成和解。
(三)快审快结,依法打击
针对出于种种理由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当事人,以及经法院多方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很大而失去调解基础的案件,则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快加大送达、审判、执行的速度和力度,重拳出击,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以高效的办案工作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以典型案例教育和警醒当事人,使其明晰法律后果。
(四)宣传引导,提高认识
办案人员发现,办理金融借款案件最大的阻力往往来至于当事人不懂法、不用法、不能够正确理解案件的法律关系和法院执法的合法依据。为此,应加强法制宣传,使其加强理解,提高认识,有助于减少误解,化解矛盾。同时针对在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银行金融机构员工法律知识不强的新情况,也纳入法制宣传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