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结男友欠下的“情债”,南宁市民周女士向男友的前女友吴女士写下借条,承诺愿意偿还男友李某欠下的“借款”1万元。3年后,吴女士拿着这张借条,将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1万元,并支付利息1635.75元。事情是否真如吴女士所述?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判决了该起案件,依法驳回吴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自己突然成了被告,无奈的周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称原告吴女士所说的债务并未真实发生,而是其男友李某所欠下的“情债”——李某与前女友吴女士分手时承诺给其1万元补偿。对于为何写下欠条,周女士称“在吴某上门要求还钱时,为了面子而违心写下借条”。最后,周女士坚称该债务不是正常民间借贷,吴女士也没有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支付凭证证实债务的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女士承认的确向吴女士出具了借条,因此本案关键在于吴女士与李某的民间借贷是否真实发生。由于吴女士立案时仅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愿意承担该债务的借条,被告答辩质疑该债务的真实性,所以吴女士应承担继续证明原债务是否真实存在的举证责任。
对此,吴女士当庭提交了自称是李某出具的原始借条。但该借条的全部内容打印在李某身份证的复印件上,且只在部分关键内容上按有指印而没有任何人的签字。仅凭一份没有借款人签字确认的机打借条,无法确认原告与李某的民间借贷真实发生,吴女士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吴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恋人分手,“情债”“钱债”难辨,法院在审理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时,是对当事人主张的借款金额、贷款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单凭一张借条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当情侣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时,要保留书面证据,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款项支付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若双方之间单纯因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要所谓的分手费,一般情况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何况是要求第三人承担这种实际上不存在的债务,更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张菁 玉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