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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我们有时因资金周转,向别人借钱。如果我们向同一人借多笔钱,又无力偿清全部债务时,应该怎么确定还款顺序呢?
小李是个生意人,因近段时间需要资金进行周转,于是在2020年1月、2月、3月向朋友小林借款3万元、6万元、10万元,并向小林出具借条3份,担保相同。在3份借条里,小林备注的利息都是月息2厘。2021年,小李偿还小林1万元本金,但双方没有约定是偿还的三笔借款中的哪一笔。后来小林为了索要借款,把小李诉至法院。庭审上,双方就1万元本金如何抵充发生争执。
经法院审理,小林由于书写错误把利息备注为2厘,但根据银行流水信息等证据证实,6万元和10万元两笔借款,小李都是按月息2分连续支付。所以法院认为,这两笔借款的利息都是2分。至于3万元的借款,虽然小林自行备注利息,但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两人就这笔借款曾约定过利息,所以法院认定这笔借款为无息借款。最终,法院判小李偿还的1万元本金应优先在10万元的借款中予以扣除。
有些时候,债务人可能会对同一债权人负担了多笔债务,并且又没有能力全部清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款的顺序就涉及法律中的清偿抵充顺序原则。
《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实际上,确定债务清偿抵充顺序原则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所有债务时,由于不同的债务可能存在有无约定利息、利息高低不同、有无设定担保和履行期限是否届满等问题,所以确定债务人的给付到底是清偿哪些债务,将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不同的影响。
比如张三借了李四两笔钱,一笔10万元,没有担保;另一笔也是10万元,有担保。当张三带着10万元来还钱,如果确定10万元是清偿第一笔债务,那么确定结果对债权人李四相对有利,因为第二笔债务虽然还没有偿还,但是有担保,后续偿还保障还是相对较高。
如果确定10万元是清偿第二笔债务,那么确定结果对债务人张三相对有利。因为第二笔债务一旦偿还,那么担保就同时消灭。第一笔债务没有担保,却没有得到清偿,后续偿还保障相对较低,债权人可以拿回借款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根据前述《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债务清偿抵充主要有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三种形式。其中,约定抵充优先,其次是指定抵充,最后才是法定抵充。具体确定规则如下:
第一,当事人对债务清偿顺序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债务清偿顺序协商一致,那么尊重双方意思表示,以约定优先。
第二,当事人对债务清偿顺序没有约定,以债务人指定为准。在当事人对债务抵充顺序没有约定时,可以由债务人在履行时指定抵充的哪笔债务或是哪几笔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指定的时间必须是清偿时,不可以在清偿后指定。
第三,当事人对债务清偿顺序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债务人指定,按照法定顺序抵充。根据民法典第560条第2款规定,法定抵充顺序具体如下:
第一顺位:已到期债务。多笔债务有已经到期和没有到期的,应当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对于没有到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
第二顺位: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需要注意,这里的“担保最少”并非担保的绝对数额最少,还要考虑担保的比例、类型等因素,相对债权人来说担保利益最少的情况。
第三顺位: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比如,无利息的债务相比于有利息的债务,债务人的负担较轻。有违约金的债务相比于没有违约金的债务,债务人负担较重。
第四顺位:先到期的债务。这种情况是债务都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先到履行期的优先抵充。
第五顺位:按债务比例履行。这是法定抵充的最后顺位。是在没有约定,没有指定,多笔债务都到期,担保相同,负担相同,到期时间相同,才适用按照债务比例履行债务。
回到开头,小李向小林的3笔借款,双方既没有约定约定清偿债务顺序,同时小林在偿还1万元本金时,也没有指定抵充的是哪一笔债务。因此,在没有约定和指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定顺序抵充。
而在本案中,法院认定,6万元和10万元借款都有按月支付利息,而3万元的借款没有证据证实双方曾约定过利息。所以在多笔债务都已到期,担保相同的情况下,法院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即把小李偿还的1万元优先从10万元借款中扣除。
总的来说,作为债权人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债务抵充顺序,而作为债务人,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积极进行指定抵充,比如注明钱款用于偿还哪笔债务,以此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