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董亚萍)因为讲义气,以自己的名义借钱后又转借给朋友,后期发生经济纠纷该由谁承担责任?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田坝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余某和黄某是多年的朋友,因为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余某找到黄某借钱。黄某便以自己名义向他人借了13万元,随后,又将这笔钱转借给余某。
可最终余某却无力偿还这笔钱。因借款合同上写的借款人是黄某,黄某被他人告上了法庭。这可急坏了黄某,他只得一纸诉状将余某告上法庭。
宣威市人民法院田坝法庭在受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后,认为该起纠纷借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于是启动诉前委派调解。
黄某却不同意调解,“我太生气了,本是好心帮忙,最后我却成了被告,我不想调解,请法院判决后依法执行。”余某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会积极凑齐欠款。
考虑到余某所说的还款计划有可行性,且余某有把握能返还欠款。人民调解员便联合法官劝说黄某,在打开黄某的心扉后,他同意进行调解。最后,法庭根据双方的调解意见制作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次日下午,余某来到法庭,归还给黄某13万元现金。
接到现金的黄某说:“没想到从递交诉状到拿回钱,一个月时间都没用,真是太方便了,还免去了诉讼费。”
法官提示
在日常经济往来中,要注意即使双方关系亲密,也应当对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借款行为持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损失。帮人借钱既要“谨慎”,也要“量力”,避免为了“面子”“义气”等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董亚萍)
(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