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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张虎 王强

引言

随着金融改革和创新的提速,新类型金融交易的快速发展,企业金融活动日益丰富,一些新型金融商事纠纷也开始集中出现。为全面了解无锡市法院系统对重大民商事案件处理情况,我们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日期为2011年1月份至2015年度12月份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各基层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与公司有关的几大类常见案件(包括一审、二审)进行了全面的梳理、统计和分析,并试图从典型个案中寻求无锡法院系统在同一类型案件中的裁判规则及审判思路,并结合我们在处理公司金融商事纠纷中积累的经验,解读公司在金融商事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起到对风险预先把握、预先防范的效果。

特别说明

1、鉴于法律名词并无“金融商事案件”的提法和对“金融商事案件”进行界定,因此本文所提炼的几类类型均为我们根据日常办案经常遇到的案件而提炼的,并统称为金融商事案件。

2、鉴于劳动争议、海商海事、知识产权、婚姻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本分析报告将这些类型的案件排除在分析之外。

3、鉴于我们的数据仅仅

一、近五年无锡法院系统金融商事审判基本情况

(一)法院受理案件总体情况。2011年至2015年,无锡市法院系统共新收各类一审金融商事案件78,540件,涉案标的金额320.63亿元。从收结案情况看,金融商事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结案标的金额更是大幅上涨。预计未来一段时期,随着可能出现的企业利润空间挤压、金融机构信贷规模调控与金融市场化改革交织、金融创新加快、金融运行与企业融资频发不规范交织,金融商事纠纷仍将呈现持续高位运行态势。



图一:2011-2015无锡市金融商事案件数量

(二)案件类型情况。无锡市法院系统办结的金融商事案件中,排在前五位的案件类型分别是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占比分别为60%、24%、7%、4%、3%,占全部金融商事案件的98%,其他案由纠纷占比仍然较小。然而,伴随金融机构多元化,企业融资渠道的多元化,直接融资比重提高以及金融创新步伐加快,涉小贷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新兴金融组织纠纷,涉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纠纷将逐步增多。



图二:近五年无锡金融上市案件类型

(三)地域分布情况。无锡市各辖区金融商事案件态势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区域经济发展状况,也与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密不可分。从地区收案量看,排名前六的分别是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新区、惠山区、锡山区。

(四)审理周期情况。近五年,金融商事案件审理周期变化较大。以金融借款案件为例,2011年平均审理周期为32.41天,而2015年达到77.72天。这一状况的出现,与商事审判系统人案矛盾突出不无关联,同时,金融商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较多,大量的保全事务性工作也占用了不少审判资源。另外,金融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利用司法程序人为拖延诉讼的现象也比较普遍。

(五)结案方式情况。近五年,无锡法院系统金融商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14773件,以撤诉方式结案27834件,虽然总体调撤率达55.2%,但自2013年以来,判决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



图三:案件处理方式

(六)聘请律师代理情况分析。在我们重点研究的502件金融商事典型案件中,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有329件,占比65.54%;单方聘请律师的131件,占比21.1%;没有聘请律师的42件,占比8.37%。其中二审程序中双方聘请律师的比例最高。我们通过统计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律师代理的情况比较普遍,达到95%。金融借贷案件中,银行一方大约有50%的案件由银行工作人员代理,而相对方的当事人一般是缺席或者自己应诉未委托律师代理。



图四:代理情况

二、典型案例解读报告

1、甲小贷公司诉秦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上的借款人应承担偿还欠款责任。借款人以自已仅系名义借款人、所借款项非自已所用抗辩自已不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借名借款是有风险的,当债权人以合同上的借款人为被告诉至法院时,借款人作为合同相对人,有义务偿还借款。故借名借款须谨慎。(略)

2、甲公司诉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企业相互之间不得发放贷款或从事同业拆借行为。应结合案件事实判断案涉借款是否具备上述行为的特征进而对借款合同效力作出认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肯定了企业为生产、经营而进行的借贷行为效力。判断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违反包括商业银行法在内的相关金融法规,核心在于审查该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商业银行法所明确禁止的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行为。(略)

3、甲银行诉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纠纷中,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抗辩银行应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依照保理合同约定条款处理。

【法律分析】: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中银行有权直接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略)

4、丁公司诉丙公司、乙公司票据纠纷案

【裁判要旨】票据流转,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基于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原则上是分离的,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持票人即可依据债务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无须向其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

【法律分析】:在持票人持有背书连续票据的情况下,前后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应成为票据债务人对抗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的理由。票据记载的持票人系买受取得票据仍享有票据权利。(略)

5、戊公司诉丙银行、甲开发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向出票人主张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时,应由出票人就其是否获益进行举证。

【法律分析】: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略)

6、甲金融租赁公司诉乙造船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融资租赁交易应具备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征,仅有资金空转的“融资租赁合同”,应当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法律分析】: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略)

7、甲保险公司诉乙公司保险代位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既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也可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害而产生。

【法律分析】: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略)

8、投资者诉甲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如实披露其重大信息的法定义务。案涉公司虚构利润的行为已经被证监会处罚认定,投资人只需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所载的相关情形,即可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分析】:故虚假陈述被揭露导致股价下跌,本身也是构成股市大盘指数下跌的原因之一,应作为综合判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考虑因素。(略)

三、金融商事纠纷的成因分析

我们在梳理分析金融商事案件纠纷中发现,企业在处理金融商事事务本身存在的诸多不规范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一)合同文本不规范问题。一是合同文本不够严谨、易引发歧义。二是合同文本含义不清。三是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四是合同文本遗漏关键事项。五是欠缺借款合同问题。

(二)合同签订不规范问题。一是合同代签问题。二是合同混用问题。三是空白合同问题。四是合同修改问题。

(三)融资成本脱离实体经济承受能力问题。一是传统金融机构变相增加融资成本。二是小额贷款、典当、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借贷利率偏高。以动产质押典当为例,综合费用最高可达年利率50.4%。三是民间借贷利率高。

(四)物权登记不规范问题。一是抵押权登记时效性问题。二是质权登记期限问题。三是抵押权登记与债权分离问题。

(五)新型融资担保不规范问题。一是联保互保问题。二是动产浮动质押问题。三是保理问题。四是车辆合格证质押问题。五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问题。

(六)风险应对不规范问题。一是宣布提前到期手续不规范。二是有违诉讼诚信问题。三是金融风险应对不足。四是金融义务履行不当。

注:对上述成因,我所内部有更详细之分析意见,因涉我所应有之知识产权,故此处仅列简略陈述。

四、应对金融商事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企业金融风险意识、加强企业风险内部控制。

(二)健全完善风控机制、严格落实风控责任。

(三)加强对风险的分析研判和处理。

(四)发生纠纷后妥善、积极应对。

注:对上述对策和建议,我所内部有更详细之意见,因涉我所应有之知识产权,故此处仅列简略陈述。

注:本文未经授权 不得翻印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