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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内幕信息:童伟宏民间借贷纠纷,频繁跳槽对个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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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四月,996.ICU的风波还没有结束,杭州逆行小哥的哭声还在回荡,“浙江拟用征信约束频繁跳槽”的消息又在网上激起了千层浪。

浙江省将推进人社信用体系建设,如果个人频繁跳槽,将影响个人征信系统。那么也就意味着,频繁跳槽将会被限制个人买高铁票、机票;房贷、车贷也将大受影响,找工作也成大问题。

这则消息的发出后,收到很多网友的留言和反馈。用四个字总结大家的反应:原地爆炸!

关于是否支持“拟用征信约束频繁跳槽”的投票结果显示,也只有12%左右的人支持频繁跳槽纳入个人征信系统,87%的人都持反对意见。


1、浙江人社厅:正常离职不会影响个人信用

用征信约束频繁跳槽?

浙江省人社厅向南都记者表示,这句话的原意并不是说跳槽就会影响个人信用分,而是恶意频繁跳槽等行为或受影响。未来如果要制定相关细则,将听取各方意见,兼顾企业和个人的利益。

针对上述事件,浙江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童伟宏向南都记者还原了当时的情景。

浙江省人社厅在宁波开展“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活动时,同时举行了一场小型座谈会,听取企业相关负责人反馈存在的问题。现场有两位企业人力资源经理询问如何解决用工难题,称企业有自己的用人计划,通常需要付出很大成本招工和培养人才,但常遇到员工频繁跳槽的困扰。

童伟宏表示,人才是企业的生存之本,但员工频繁无序流失确实也是企业的一大痛点,所以当时表态将加强人社信用体系研究,把失信企业和恶意跳槽问题纳入其中。

“事实上,员工的正常离职并不会影响个人信用分,而是那些频繁恶意、超出正常履约范畴的跳槽行为或受影响,”童伟宏告诉南都记者,“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研究之中,我们也将进一步迭代完善公共信用评价,结合实际情况,优化评价方法,提高评价区分度和客观性。未来如果要制定相关细则,我们肯定会非常理性,深入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并考虑多重问题,以兼顾企业和个人的利益。

南都记者梳理公开资料发现,“职场碰瓷”行为的确大量存在。

《工人日报》曾报道,据不完全统计,在劳动法出台的20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最初的3万多件发展到30多万件。其中,中小企业是劳动纠纷的频发地,也成为“职场碰瓷”最大的受害群体。

有人换了11家公司,提起诉讼8次,每次辞职之后,都要求原“东家”支付加班工资;还有人两年内换了近20个工作,先后状告15家公司违反劳动法用工规定,被冠以“碰瓷式职业维权人”的称号。为获取双倍工资借故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病假中的不诚实行为都是“碰瓷”的惯用伎俩。


2、专家:不能“一刀切”,应分析跳槽原因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让守信人享受便利,失信人“寸步难行”成为信用治理的大方向,各个地方也开始摸索具有当地特色的个人诚信体系。

那么,把频繁跳槽和个人信用联系在一起是否合理?

“首先要怎么界定‘频繁’?一年换多少次工作算频繁?”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认为,仅仅用“频繁跳槽”来概括员工的离职行为“不够严谨”,应该进一步分析跳槽的原因——是员工的恶意行为,还是企业没有兑现实现谈好的条件?不能“一刀切”,简单地把频繁跳槽等同于失信行为。

石新中指出,一般来说,员工入职时会跟企业签劳动合同,约定合约时长,可以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员工培训是需要成本投入的,刚培训完还没对企业做贡献就走人,肯定会给企业造成损失”。

他说,企业可以在合同里列明培训多长时间、培训之后至少要在单位工作多久等条件。如果员工签了合同却违约跳槽,划入失信行为是没有问题的。

据石新中了解,在有些国家,员工的失信行为会被录入相关中介机构,企业做背景调查时,如果发现员工此前频繁跳槽,而且是刚刚培训完就离职,就会把这些记录作为是否雇佣该员工的参考。


3

“用征信约束跳槽”显然是用偏了,这是个别人语境下的口误,还是说大方向性问题,值得思考。

事实上,人社信用体系是全国性问题,而不是浙江一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两年前就已经开始在推信用体系。大家有必要整体了解一下:

(1)关于“互联网+人社行动”之信用评价能力

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人社部发〔2016〕105号),“互联网+人社”2020行动计划由基础能力提升、管理服务创新和社会协作发展三项行动计划组成,共包括48个行动主题。其中,第一项基础能力提升明确提出:

4.信用评价能力。建设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整合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实现跨地区、跨业务共建共享共用。建立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模型与标准,对各类服务对象守信失信行为进行分析,构建“人社信用体系”,客观评价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行业信用情况,并与国家信用体系全面对接,实现信用信息互通、评价规则互认。


(2)关于“人社信用评价体系”

105号文明确提出了构建“人社信用体系”,这个体系到底包含哪些内容呢?具体如何落地的?


这里明确了“人社信用体系”的几点:

  • 指标体系:包括个人特征、能力、行为、资本和环境共5个方面的评价指标体系
  • 实际落地: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人社相关数据,以就业和参保稳定性为主题,构建了人社信用综合评价模型,建立了人社信用综合评价个人信用评分卡,分值范围为674-1224分。
  • 人社信用综合评价个人信用评分:分值越高,表明个人就业和参保的稳定性越强,在人社相关领域的信用程度也就相应越好。


(3)到底应如何定义人社信用评价?

任何建模是基于一定的统计学方法和基础假设的。

“就业和参保稳定性=人社信用”这个假设还需要探讨,而由此模型推论出来的人社信用综合评价个人信用评分:“分值越高,表明个人就业和参保的稳定性越强,在人社相关领域的信用程度也就相应越好。”也是值得商榷的。

“信用”的本质是能够遵守履行承诺而带来的一种信誉。这种信誉可以促进人之间、单位之间、商品交易之间的双方自觉自愿的反复交往。——也就是说,信用

商业上,以往良好交易支付行为可以构成信誉,甚至可以赊欠后续约定期内支付;

交往上,以往诚实守信的行为可以构成信誉,别人可以放心借款。

而且,履约次数越多,金额越大,信用越好。不信你看看你自己和你女盆友的芝麻信用分,多半都是“买买买”的女生更高……马云爸爸最懂“信用”的本质。

但是,到了人社信用上,这种以“就业和参保稳定”作为人社信用假设就悖论了:既无法通过履约次数来衡量,也无法促进后续反复合约。

A、如果稳定就业是信用,那么最好的信用就是一辈子不跳槽,这种信用就是束之高阁的无用之誉,因为也没有下家单位有机会雇佣你;

B、反过来说,如果这种信用分值越高代表就业和参保稳定性越强,那下家单位看分值高低去挖人;那下家单位你就是在破坏他的人社信用,破坏了就业和参保稳定性……你说这个槽是跳还是不跳?


综上所述,人社信用可以参考就业和参保数据,但肯定不应当用“就业和参保稳定性”作为主要建模依据。而且,如果进一步把跳槽(抑或是“频繁跳槽”)定义为失信行为,一方面很难量化,另一方面这样定性显然扩大化或简单粗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