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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观点头条:借贷纠纷中的保证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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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什么意思?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担保,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该项债务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我们在实际生活当中,一定少不了金钱方面的往来,尤其是遇到困难时,找亲朋好友借钱也是十分常见的事情。

不过,由于涉及到金钱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为钱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并不在少数。

所以很多人为了避免矛盾纠纷,在借款时会要求债务人设立担保,能够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

今天,我们就结合具体的事例来谈一谈与之相关的问题: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该如何处理呢?

既有物保又有人保,应先就物保实现债权

秦某和崔某二人既是邻居又是好朋友,2019年9月份,秦某决定装修房屋,但资金不足。

于是秦某找到崔某借款20万元,崔某看到好朋友有难处,很爽快将钱借给了他。不过,崔某要求秦某提供担保。

秦某找到另一好友江某作为担保人,并且将自己的车也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

很快就到了二人约定好的还款期限,但秦某由于失业不能按时还钱。



在这种情况下,崔某要求秦某将车给他,并要求江某还款20万元。但秦某认为,只需要把车变卖将钱给他就可以。

二人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秦某将自己的车通过变卖等方式偿还崔某欠款,江某则无需再还款20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知,在同一债权既设立了物的担保又设立了人的担保时,债权人应当先以物的担保受偿。

法律分析

1、普法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上述案例当中,秦某向崔某借款20万元,用自己的车作为抵押,同时还找到自己的好友江某作为担保人作为保障。

根据上述的法律法规,当秦某无力还款,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应该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所以在秦某把卖车价款给崔某之后,崔某就不能要求担保人江某还款。

这是因为秦某卖车的钱已经足够偿还崔某欠款,如果不够时,崔某可以再追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2、担保的种类

在现实生活当中,担保的方式有很多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物保,即担保物权。它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类。

其中,抵押权的客体包括三类,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

而质押权的客体包括两类,即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有一类,即动产。

其次,人保,即保证。它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其设立属于意定,需要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且无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最后是金钱担保,也就是定金,它以特定的货币作担保,其设立亦属于意定,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不同方式的担保可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只要设立了担保物就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灭失。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主债权消灭,那么担保物权也就随之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还款义务,将债务清偿,担保也就没有必要,自然就不需要担保物权。

并且,如果担保物权已经实现,担保物权也就灭失。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已经就担保物实现了债权,保障了自身权益,也不需要担保。

还有一种情形是,当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也会消灭。

最后是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如果发生,担保物权自然也就消灭了。

总之,担保可以监督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使债权人实现债权。在实际运用中,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