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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新闻消息:民间借贷纠纷开庭辩论文,什么是戏剧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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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良善,男,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著名律师,现担任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员,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过十几年的淬炼,赵良善律师善于在纷繁庞杂的生活中整理各种法律关系,准确的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位喜欢啃硬骨头的法律工作者。近期,赵良善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具有戏剧性的民间借贷案件。案情如下:

2015年周某(赵良善律师代理的一方当事人)先后向李某出具6张借条,各张借条均载明借到李某借款人民币小写及大写金额,并均有周某签名、摁指印及个人签章,分别为:2015年1月19日借到借款360万元和140万元、同年2月14日借到借款60万元、同年5月19日借到借款499万元、同年6月19日借到现金100万元、同年7月19日借到现金320万元,借条涉及借款合计人民币:1479万元。涉及借条借款中,有6笔李某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周某,分别是1月19日从秦农银行转账240万元、1月24日从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两笔84万元、2月2日从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转款126万元、2月14日从高陵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转款两笔54万元,共计504万元。李某声称其余975万元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周某,但周某并不认可现金方式的975万元,至此,李某将周某诉至西安市中级人们法院。

一、第一审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却错误地按照6张借条记载的数额1497万元予以判决

因案件标的超过1000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审理的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围绕借款金额、利息、是否偿清借款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李某声称504万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交付,其余975万元是现金交付,且提供了证人王某的证人证言。赵良善律师声称实际借款金额仅为转账方式支付的504万元,其余975万元系高额利息而李某并未实际支付,且涉案借条均系在同一天受胁迫之下出具的。赵良善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从交易习惯、借款金额、借条出具时间、证人证言效力等方面作了充分答辩。赵良善律师认为:借款事实的成立不仅需要借条,还需要相应的转账事实进行佐证,针对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常常计算高额利息甚至复息,且大宗数额不可能依现金方式交付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案中,赵良善律师主要从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做出了合理说明及抗辩,且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本案中,赵良善律师针对证人证言效力进行了合理推测及辩论,认为证人证言效力无法证实案件真实情况。

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后,做出(2016)陕0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周某应当偿还金额为1497万元。

针对此结果,周某很难接受,975万元是一个非常大的数字,却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判决周某承担,于是周某请求赵良善律师代为提起上诉。

二、因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围绕双方争议的975万元,赵良善律师代为提起上诉,并强调借款事实并未成立且严重质疑证人证言效力,在赵良善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作为法律依据,做出(2016)陕民终521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又回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件案件发回重审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

改判,改判为:周某只需按照转款凭证的数额为504万元向李某偿还债务,赵良善律师代理的一方当事人周某最终胜诉

案件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庭审中,李某仍坚持应当以借条金额1497万元进行偿还,而赵良善律师认为借款1497万元不属实,应当为504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时间为一个月内,月利率为10%,且将利息计算至本金里面,于是就产生了2015年1月19日的两张借条及2015年2月14日的一张借条,3张借条合计560万元,该3张借条记载金额与六张转账凭证显示金额对应完整,因此周某向李某借款金额为504万元。并且,赵良善律师依据法律事实进行辩论,围绕证据证明事实及效力进行探究,认为975万元没有证据作为支撑,实际没有发生,且证人证言效力不成立作为出发点进行论述,最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赵良善律师的观点,最终判决结果为:欠款金额为504万元,而非1497万元。

四、这起案件带来的思考

通过代理这起案件,赵良善律师受到较大震撼,同一案件事实,同一人民法院,同一证据,同一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两次审判结果却截然不同。法律追究的事实是客观事实,因此,证据及其证明力就成为了能够最大程度接近事实的关键因素,而本案中,所有的证据均未发生任何变化,但是结果却天壤之别,造成这种原因一方面是代理律师的专业能力、辩论方向、逻辑思维能力有关;另一方面也跟不同法官对于法律之理解、思维偏差有关。但是无论哪一种原因,我们可以看出,这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是不公平的,结果的戏剧性变化可能会让当事人质疑法律的权威性,因此,赵良善律师也在思考到底是哪个环节的原因致使了戏剧化的结果,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人已经经历了这种戏剧化结果?而又有什么途径可以避免这种突然的变化?毕竟,司法维护的是正义、公平、尊严,一个官司的输赢折射出来的不同结果值得我们深深反省。

同时,介于目前民间借贷非常之多,很多人容易忽略证据,实际上,证据非常重要,完整的证据会尽可能的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变故以及戏剧化结果。因此,提倡广大借贷主体能够完善证据,借条并不能完全证明借贷事实,最好能有转账凭证进行佐证,否则,出现戏剧化结果的可能性很大,到那时,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