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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干货解读:借贷纠纷申请法院委托审计,为什么打官司一定要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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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挥律师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促进作用

不少当事人在专业知识和查人找物等方面存在较大需求,需要律师发挥其在法律规范适用、财产线索查找、执行风险评估、合法权益救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2、发挥律师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

1)执行工作对抗性强、风险性高,极易引发矛盾和冲突。要充分发挥代理律师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沟通协调。

2)代理律师可以引导、协助当事人正确认识生效法律文书裁判结果,使其充分知悉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风险和后果。

3)当事人不认可裁判结果的,可以引导其依法通过相应程序解决。存在和解可能的,可以提出和解建议,协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4)协助当事人起草和解协议时,应当秉持勤勉、专业的要求,确保要素齐全、行文规范、切实可行。

5)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发挥律师在财产保全中的作用

代理律师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诉讼风险,明确财产保全对其实现权益的重要性,引导当事人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提示当事人可以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符合解除保全情形的,提示当事人可以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4、发挥律师在执行调查中的作用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或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应当告知被执行人有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的义务,并向其说明拒不报告、虚假报告或逾期报告财产的法律后果。

5、发挥律师在财产控制和变价中的作用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完成财产控制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财产控制情况。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防止期限届满后财产被转移等后果出现

6、发挥律师在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中的作用

1)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向当事人释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引导、协助其尊重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履行义务。

2)被执行人存在失信等违法情形的,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3)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可以依法调查取证,协助申请执行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4)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恶意逃避执行及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适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及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人,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代理律师可以引导帮助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裁判。

7、发挥律师在参与分配和执行转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的,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3)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具备重整条件的,代理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可行重整计划,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重整工作。

8、发挥律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的作用

1)人民法院拟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

2)代理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向人民法院反映当事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同时向当事人全面客观释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

3)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及代理律师的意见记录入卷,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得变相强迫申请执行人或代理律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定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9、发挥律师在执行救济中的作用

1)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代理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代理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3)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制度,严格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深入推进律师代理执行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积极化解执行信访案件。

注:以上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