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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深资讯:民间借贷纠纷溯及力,关于民法典溯及力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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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司法实际中不少地方法院把违约行为的持续理解成此处的法律事实的持续。故在合同纠纷中,只要违约行为持续到2021年1月1日以后一律适用民法典进行判决。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关键词:违约;法律事实;持续;民法典

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观点

2021年3月1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表《<民法典>施行前的借款纠纷是否适用<民法典>的问题》一文。其观点及标榜的典型意义为,“本案民间借贷虽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本案系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即系因被告违约引起,被告至今未清偿借款,其违约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笔者在沙河市人民法院代理的(2020)冀0582民初2558号民间借贷纠纷,欠条形式上记载还款时间为2018年。当事人一方于2020年10月起诉,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引用法律为《民法典》。后来笔者在案例检索中发现,河北地区基本是该观点。

二、与河北法院相反的观点

2021年4月12日,芦山县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表《<民法典>实施后审理相关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衔接适用》一文。观点为,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日期在2020年8月3日,经催收未果,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同年11月30日撤诉,2021年1月4日原告再次诉来我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规定,且不属于上述两种例外溯及的情形。因而本案应该适用《民法典》实施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2020)粤0224民初1147号判决观点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的借款事实发生在2020年1月9日,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前,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不适用民法典,故本院对李伟忠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三、观点点评

对于任何一种事情的看法,均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观点的正确与否与作出该观点的法院层级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关于河北法院的观点,其是把违约行为的持续理解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中的法律事实的持续。该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规定的法律事实持续并非违约行为行为的持续,而应当是基础法律行为的持续或者至少是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持续。依照河北法院的观点,因合同违约提起的诉讼,只要是诉讼期间持续到2021年1月1日,合同违约的状态均是持续的。那么只要法院在2021年1月1日之后作出的判决,均应适用《民法典》。这种观点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