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铁掌掴事件随着警方的处罚决定,警情通报和视频的公布暂时有了一个结果,警方定性为:由民事纠纷发展为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双方都有违法行为分别做出处罚。
梳理一下过程,后排座位的小孩踢打座椅及吵闹影响到了前排旅客王某,王某要求小孩停止其行为,理由正当没有问题。小孩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过错,但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王某可以要求其家长制止孩子的行为,停止妨碍甚至赔礼道歉。至此,如果双方都能理性克制,积极解决问题,是最好的结果。这一阶段小孩及其家长是有过错的,然而王某也犯了一个错误,就是直接与小孩交涉而不是与家长沟通,并且可能态度不好引起小孩家长的不满,导致事件升级。
矛盾升级致使双方情绪失控,相互录视频,辱骂对方。列车长的调解是化解双方矛盾的又一次机会,但是两边各不相让,事态进一步恶化。其实相互辱骂也已违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还是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
然而,随着小孩的家长杨某挥手击打王某面部,事情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民事纠纷升级成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安案件!这是一个节点,如果王某没有还手立即报警,杨某将独自承担违法责任。然而王某两次掌掴杨某,致使自己也触犯了法律,构成违法。并且导致吃瓜群众最大的分歧出现了,到底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首先明确一点,“互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处罚决定中也可以看出,警方是根据调查情况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认定二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从而做出的处罚。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有明确规定,认定正当防卫有几个必需的构成要件,比较复杂不细说。但其中的一点不能证明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迫使对方停止继续侵害行为。而王某连续两次掌掴对方的行为显然是出于“报复”的目的,所以也被认定为殴打他人。
网上有几种疑问或质疑,比如:“处罚错误”,“强迫王某和解”,“疲劳讯问,做笔录长达7个半小时”等等。
其实可以从两方面考察警方的处理是否有问题:1.事实的认定及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2.程序是否合法?
警方处理这个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于七个半小时,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可见时间上符合法律规定,在这期间警方需要做以下工作:1.查明事实。包括确认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是否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包括对当事人的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对相关证人的询问;对其它证据的提取;其它稍复杂的案件还包括伤情鉴定,财产损失鉴定等等。2.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做出处罚或不处罚决定,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当事人签字等流程。如做出500元以上罚款或拘留的处罚,还要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3.依据处罚决定,考虑是否进行调解处理。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进行调解。这么多工作要做,所以时间不算超长。
关于调解,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 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
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都属于情节较轻,所以调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这里面有两层意思:1.双方都愿意调解,一般有过错的或过错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或赔礼道歉等以取得谅解,双方有过错的相互赔礼道歉化解矛盾。达成一致后警方制作调解协议双方遵照执行,这事就算完了各回各家。2.双方或一方不愿意调解或达不成一致,警方只能依法处罚,就像本案。其实在双方都违法的情况下达成和解是最好的结果,可以不留案底。所以调解与否,选择权在双方当事人,警方依法行事不存在强迫的问题,并且会告知调解不成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王某不同意调解,警方依法做出处罚决定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处罚结果,警方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来看属于情节较轻的,且双方都有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考虑在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杨某一方是案件的始作俑者过错较大,所以罚款500元。
另外王某不服警方的处罚决定申请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也应该得到尊重,因为符合法律规定。毕竟有翻盘的案例,只要各方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