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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头条:民间借贷纠纷民刑交叉,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有区别吗?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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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因为不同部门法价值、功能、目的存在差异,民刑交叉案件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疑难问题。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学术界与实务界众说纷纭。当前人民法院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先刑后民;二是民刑并重;三是先民后刑。”

由民间借贷引发或披有“民间借贷”外衣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呈上升态势,多数案件具备犯罪数额较大、被害人众多、损失大多难以挽回等特点。在这些纠纷中,法院审理时发现借贷行为或借贷主体涉嫌犯罪或者当事人主张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处理,各地法院有不同认识和做法。刑民交叉问题也因此成为目前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这主要根源于对“先刑后民”的理解不一,刑事追赃、退赔程序与民事诉讼权利关系的理解不一,并最终表现为程序处理上存在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中止诉讼及刑民并行审理等不同方式,借贷合同及相关从合同的效力认定上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等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界定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它们互相独立并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刑民交叉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对其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界定,因而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处理成为困扰公安和司法机关的难题。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之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

二、民间借贷类案所涉刑民交叉问题梳理

民间借贷类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民交叉,体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就集资参与人的权利保护而言,实体方面,体现为刑民法律对投资本金及利息的保护;程序方面,体现为刑民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刑民裁判在执行程序中的协调。

(一)在适用程序方面存在程序适用的原则不统一的问题

同样是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的审理,有的法院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 ;有的法院则认为单一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能构成犯罪,继续民事合同的审理作出民事判决。

(二)存在救济衔接不顺畅的问题

从集资参与人的权利保护角度出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所涉刑民交叉情形中,当程序与实体问题交织时,存在几个问题。

1、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保护问题

比如在保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已经被列入被告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财产发还清单被害人中,其仍然提起民事诉讼。

而有些案件的原告未列入被告或第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害人退赔清单中,这些案件的原告后来也提起了民事诉讼。

2、合同有效时民刑裁判并存的两难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罪合同的效力认定,有公报案例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2011 年第 11 期公报案例 :吴国军与陈晓富裕、王克祥、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该案裁判要旨为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该案裁判逻辑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是从量变到质变。对单个民间借贷行为效力的认定,应当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采纳“部门法自洽说”,认为根据公私法区分理论,公法规制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而私法规制平等主体即公民之间的关系,民事规制与刑事规制原则上互不隶属,自成体系,是一种并存关系。“不应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合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混为一谈”,“吴国军案”的“量变论”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由多个民事合同叠加而成,从而发生量变到质变。只是,“所有借贷合同聚合形成一个整体,因其达到了刑罚规范或制裁的程度”,所以刑罚对此种聚合行为作出否定评价,但民法评价与刑法评价并行不悖。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则判断。因此,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罪合同的效力,目前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断。

对于民事裁判生效后,另行作出刑事裁判,对于民刑事裁判重合的部分,集资参与人将取得两份执行依据。当民刑裁判均判决返还本金,且数额相同时,因执行内容相同尚易解决。当民事裁判支持本金及利息,刑事裁判只判决退还本金或因刑事裁判将已获得的收益作为本金扣减后,退赔本金的数额与民事裁判不同时,针对同一事项,执行法官将面对执行内容不同的两份执行依据,陷入两难,影响集资参与人权利的实现。

3、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缺失导致的容易让民事被告钻程序空子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涉及民刑程序的交叉,就容易导致民事被告往往以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由,要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从而逃避其民事责任的承担。

尽管法律对于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的程序适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基于该类案件属于法律事实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鉴于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规则适用的差异性,应当适用民刑并行的程序原则,通过确立刑事部分适用刑事程序、民事部分适用民事程序的具体规则,二者并行不悖、不相混淆,同时理顺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协调机制,才能确保该类案件得到科学、公正、高效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