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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开鲁县A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月12日30日在申请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分社借款8,320,000.00用于公路旅客运输,约定月利率为10.95%,逾期执行16. 425%。当时定于2018年12月20日到期,被申请人开鲁县B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会展中心名下房产和土地,为其抵押担保,并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履行清偿义务,借款人于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先后五次归还本金10000.00元贷款,利息837, 416.04元,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分社工作人员催收,至今尚未偿还,借款人现欠本金8, 310, 000.00元未还,要求被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8, 310,000.00万及自借款日开始至给付日以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15日正常利息为1, 427, 850.88元,罚息592,883. 82元,合计2, 020, 734. 70元)

【调解过程】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来到开鲁法院起诉两家企业,法院建议申请人来到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这是一起典型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是开鲁县诉前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以来受理金额最大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接收案件后,调解员首先询问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调解。随后人民调解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宣读告知了双方当事人。3月10日本案进行第一次调解,申请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了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被申请人提交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调解员详细地听取双方当事人说明了纠纷的过程,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开鲁县A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立刻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申请人A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担保人开鲁县B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会展中心表示由于受上半年疫情影响,公司经济效益受到很大影响,企业现金流不足,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希望申请人给予一定的时间去筹措资金。调解员充分了解了案件的大致情况后告知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申请人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后表示能否适当的减免罚金,并将尽快将借款还上。调解员考虑到二被告公司系当地明星企业,纳税大户及今后生存发展问题,又考虑到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问题。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单独与申请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讨,在当前特殊时期,如果被申请人尽快归还借款能否适当减免被申请人的罚金和利息。申请人经过商议,接受了调解员定期给付的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诉前人民调委会的主持下,在诉前纠纷调解委员会签订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开鲁县A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 310, 000. 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5日止按月利率10.95%计算的利息1,427, 850.88元(已经扣除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归还的贷款利息837, 416.04元) 。申请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申请人开鲁县A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调解协议第一项履行,则2020年7月1日被申请人开鲁县A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木金8, 310,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7年12月30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12月20日前按月利率10.95%计算、2018年12月21日以后按月利率16.425%计算、扣除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归还的利息837, 416.04元) 。

三、被申请人开鲁县B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会展中心对被申请人开鲁县A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委会协助三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新冠肺炎”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借款合同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针对本案的纠纷,开鲁县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在确实把握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维护金融企业的利益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协商,最终通过定期给付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并且进行了司法确认,确保了协议履行的同时保证了企业进一步稳固发展,同时也维护了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