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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深消息:公司和股东民间借贷纠纷,公司给员工安排超出岗位内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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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实践中,股东在完成实缴出资后,因公司需资金经营周转,而超出注册资本或者应缴出资继续向公司投入款项。对于该部分款项如何定性?

股东或者投资人能否主张借款?在股东出资纠纷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

超出注册资本的出资,性质认定

观点1:超出注册资本的出资,属于资本公积金

有的观点认为,超出注册资本的出资属于资本公积金。理由为,股东在出资前或出资时对超出注册资本的额外出资未作出明确借贷关系之意思表示与约定,包括未对借贷偿还和借贷利息作出任何约定。该款项应优先被认定为资本公积金而非借款债权。股东不能要求公司返还额外出资款的本金及利息。

相关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6号案

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一)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的额外出资不是借款,而属于资本公积金,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所谓的借款债权并不成立。......金华物业公司主张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多缴的出资属于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的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事先对该出资的性质为借款以及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有特别约定,在此情形下,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林金培多缴的出资应为资本公积金,而非借款。......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观点2:超出注册资本的出资,属于借款债权

但是,也有的观点认为,超出注册资本的出资应定性为借款。

有的法院认为,虽然股东在投入该部分资金时与公司间无明确借贷关系之意思表示与约定,但反映到财务报表中则通常借记在股东的“应收款项”会计科目,相应地反映为公司财务报表中贷记的“长期借款”科目。据此,就股东之意思表示进行推断为对公司的借款。

也有的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积金是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超过注册资本的出资并非佳绿公司的税后利润,故不属于公司公积金。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认定该超出出资部分的款项为借款。

相关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9号案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若公司没有证据表明所收款项系股东提供给公司的增资款或无需返还之款项的情形下,付款股东要求公司返还上述款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在返还款项时,公司应当支付使用该款项的费用,法院判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费用并无不妥。

相关判例:(2019)粤01民终20873号

江广机、黄启真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案件,一审中对黄启真投入佳绿公司的超出出资部分1131840.1元的性质,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明确佳绿公司无增资,黄启真主张为借款。江广机、佳绿公司认为该款应当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积金是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黄启真对佳绿公司超出认缴出资后的代付款并非佳绿公司的税后利润,故不属于公司公积金。黄启真投入到佳绿公司的款项中超出出资部分并未因此获得相应股权。从本案证据看,黄启真支出的超出出资部分的款项中,部分款项为黄启真的代佳绿公司的对外支付的款项并列入了佳绿公司的支出,部分款项黄启真主张是作为公司日常运营的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黄启真并无法定也无约定义务为佳绿公司在其履行出资义务后为佳绿公司代付经营费用。虽江广机、冯镜波、佳绿公司、范国茂不认可存在佳绿公司向黄启真借款的约定,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佳绿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认定该黄启真超出出资部分的款项为黄启真出借给佳绿公司的借款。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黄启真向佳绿公司投入款项的具体金额、超过认缴出资的具体金额、超出部分的款项性质等均予审查并作出认定,并判令佳绿公司向黄启真支付1131840.1元及相应利息,佳绿公司作为付款主体未提出上诉,本院对一审所作相关处理予以确认。


观点3:超出注册资本的出资,属于增资

《公司法》规定了明确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是认定股东实际出资大于应缴出资的超出部分为增资款性质时不可缺少的条件。

因此,只有在有增资的明确约定或者有证据证明为增资款性质的,股东实际出资大于应缴出资的超出部分才可以认定为增资款。否则,则不能认定为增资。

律师实务经验及建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超出注册资本投资的资金的性质认定,存在不同的司法判例及裁判观点。对于股东超出注册资本的出资,不同性质的认定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1)如果是借款,公司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2)如果是资本公积金,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对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不能抽回或以借款债权的形式变相抽逃;

(3)如果是增资款,则未经减资程序,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律师建议: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股东在超出注册资本出资前,应当明确该种出资行为的性质。

如果是股东借款的,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如果是增资的,办理相应的法定增资手续;即使是股东一致表示的投资型追加,也应明确该款项性质。


葛冰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从事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互联网、合规领域法律服务;个人&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理念:做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做法律人信仰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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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冰律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主要业务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公司法律服务、互联网、合规领域法律服务。执业理念:做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做法律人信仰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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