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24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针对同一纠纷,一般当事人仅能向法院起诉一次,如果再去起诉,则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那么,什么情况再次起诉,不会违反一事不再理呢?
具体案情:
A与B之间发生纠纷,A以B为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后A又以同一纠纷以B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案由为合伙协议纠纷。
问:法院会受理吗?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答案是:不违反,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原因在于:
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实际上是解决原告重复起诉的问题。那么什么情况下算是重复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故通常情况下,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要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果这三个方面都一致,则构成重复起诉。
上述案件中,A第一次起诉时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第二次起诉系合伙协议纠。即两次起诉虽然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方面一致,但是诉讼标的不同,故法院应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