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持续走深走实,深化“检察为民办实事”,近期,市检察院将组织检察官走进乡村、学校、企业,为广大群众送上专题普法及法律服务。为方便广大群众学法用法,我们推出“线上普法展”专栏,群众足不出户,就能看到跟普法活动现场一模一样的内容了。一起来先睹为快吧!
今天为大家列举几个常见案例
带大家一起学习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的小知识
借据不规范 追偿苦无门
——陈某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案
2015年,陈某借钱给王某华,写下名为“石材购销付款证明书”的字条,内容为:“2015年3月30日收到王华交来石材购销生意预付款6000元,借款人‘王华’。”另陈某称2016年3月曾借给王某华2100元,但没有借条借据,也没有转帐记录。
两年后,陈某追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王某华归还8100元。因名为“石材购销付款证明书”的字条名字、内容与借条借据的格式、内容差别较大,且无从证实“王华”是否为“王某华”,而陈某称在2016年3月借给王某华的2100元亦无任何证据可证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也对陈某的申诉请求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借钱给别人必须立规范借据,才能有利于自己维权!
债务需“共债共签” 防止婚内“被负债”
——陈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诉案
2016年,朱某向唐某借款25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后朱某未能按时还款,朱某将唐某及其配偶陈某诉至法院。朱某、陈某于2009年8月登记结婚,2017年3月离婚。陈某认为其对朱某与唐某之间的款项并不知情,且该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由她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朱某、陈某需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重审判决陈某不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