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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看法消息:桂林借贷纠纷律师在线解答,桂林象山法院立案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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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桂林12月13日电(通讯员谢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检察院通过跟进监督程序提请抗诉的一起李某与阳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桂林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该案系申请人李某与阳某、杜某发生在2001年的一桩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年,李某将阳某、杜某诉至桂林市象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阳某、杜某归还其借款。李某虽持有阳某借款的借条,一审法院以该笔借款数额较大(40多万元),除借条外李某未能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明借款的交付情况为由,不予支持。2015年12月,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某再审申请。2018年1月,李某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办案组采取“阅、查、问”的方法,找出案件监督突破口。“阅”即调卷查阅案件症结。该案一审时由于被告方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于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条真实性及借款过程没有得到被告质证、认证,导致法院不予支持。“查”即核查再审法院立案审查笔录。经细致分析发现,阳某在再审法院的立案审查笔录中自认李某向一审法院出具的借条是自己亲笔书写,并对向李某借款40余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表示无异议。“问”即依法询问当事人以证实借贷事实。经多方努力,联系到借款人阳某,就李某与阳某发生在2001年的借贷事实进行了进一步核实,确定李某与阳某的民间借贷事实成立,有新的证据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解释,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2018年8月中旬,象山区检察院民行部门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意见,依法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于象山区人民检察院采取了稳扎稳进的步骤,细心研究民间借贷相关法律依据,依法坐实相关证据,强力跟进再审检察建议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